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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廣東省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三批 食品領域違法案件)

信息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2-12-19 18:34 字體: [大] [中] [小]

  2022年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點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食品違法等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嚴格依法執法,落實嚴守食品安全底線要求的同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過罰相當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依法審慎作出處罰裁量,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現公布一批食品違法典型案例,希望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共同營造吃得好、吃得安全的食品消費環境,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一、梅州市梅縣區某村鎮郭某某發粄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4月12日,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郭某某發粄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味酵粄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4月29日,梅縣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2022年3月28日,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梅縣區某村鎮郭某某發粄店制作經營的米面制品(粄)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2批次味酵粄和1批次雞血粄檢出硼砂。經查,當事人為使其經營的味酵粄、雞血粄增加韌度、口感好,從藥店、網絡購進硼砂,添加至其生產加工的上述食品中并銷售給消費者。執法人員現場查獲并扣押非食品原料硼砂。郭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月12日,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4月29日,梅縣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

  當事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中山市某涼茶店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小欖分局依法對中山市某涼茶店經營的“感冒茶”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制作日期為2022年5月18日批次的“感冒茶”檢出氯苯那敏(含量為0.273mg/kg)、對乙酰氨基酚(含量為13.5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氯苯那敏、對乙酰氨基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列明的藥品。當事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藥品,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3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9月24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廣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鈣維生素D軟糖”案

  2022年1月20日,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廣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鈣維生素D軟糖”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對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廣州市某生物工程公司生產的“鈣維生素D軟糖”進行監督抽檢,涉案“鈣維生素D軟糖”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涉案食品一批并對外銷售獲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當事人不具有從重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等情形,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在法定處罰幅度給予一般處罰。

  當事人生產的“鈣維生素D軟糖”產品抽檢霉菌和酵母項目超標,可能對相應人群造成一定的健康危害,應依法懲處。

  四、湛江市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檔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制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檔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制作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3日,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廉江市廉城某咸菜檔進行檢查,現場查封扣押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成品“酸甜黃瓜”、半成品“酸甜黃瓜”、半成品“酸菜”一批。經檢驗,涉案的上述食品,甜蜜素、糖精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甜蜜素、糖精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鑒于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且經營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和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遵循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經營者要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依法組織生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陽江市陽西縣薛某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2年2月15日,陽江市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薛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的行為作出沒收未經檢疫檢驗食用農產品豬肉、罰款5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0日,陽江市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薛某某在陽西縣某市場內經營豬肉的檔口進行檢查,該檔口桌面上擺放已經屠宰開的豬待售,且上述豬身上沒有發現有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豬肉的《豬肉出倉專用憑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并承認上述豬肉沒有檢疫檢驗證明,是其私宰后才運送到上述檔口銷售的,尚未銷售出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因上述豬肉尚未銷售出去,違法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和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遵循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豬肉等肉類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當事人銷售明知是未經檢疫檢驗的私宰肉行為,依法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六、揭陽市普寧市某農業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普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普寧市某農業公司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監督抽檢,普寧市某農業公司銷售的食品“大腳雞”,尼卡巴嗪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普寧市某農業公司向他人購進活雞并進行屠宰,將屠宰好的雞肉對外銷售,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遵循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普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銷售不合格食品,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東莞市大朗某蛋糕店使用金箔制售蛋糕案

  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署要求,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積極營造良好消費環境,堅決遏制“食金之風”,引導公眾樹立良好飲食風尚。

  2022年4月14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依法對當事人東莞市大朗某蛋糕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明,當事人于當日制作售賣含金箔紙裝飾的蛋糕一個銷售給投訴人,經投訴人反映后,當事人停止使用金箔紙并全額退還了商品價款。另查明,此前當事人還曾制作售賣含金箔紙裝飾的蛋糕一批。當事人生產經營含有金箔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遵循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2022年8月18日,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潮州市某幼兒園未按實際時間記錄食品留樣案

  2022年1月13日,潮州市楓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轄區內某幼兒園未按實際時間記錄食品留樣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經查明,潮州市楓溪區某幼兒園為貪圖方便,沒有嚴格按照食品留樣制度要求如實記錄留樣時間,且在一年內曾因同樣問題被作出過警告的行政處罰,屬于再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遵循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潮州市楓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茂名市信宜市兩家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1年12月3日,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反食品浪費執法,依法對當事人信宜市某酒家、信宜市某奶茶店等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信宜市某酒家、信宜市某奶茶店在進行餐飲服務的時候未在經營場所門口、收銀臺、操作場所、點菜單和用餐場所等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2021年12月27日,信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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