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治理行動的部署要求,促進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和生態文明建設,推動茶葉消費回歸理性和提質升檔,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通過行政約談、責令改正、下架商品、開展標準宣貫、發起集體倡議等形式,堅決遏制茶葉過度包裝現象,促使茶文化回歸本源,為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2023年5月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了一批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現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惠州市惠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惠東某公司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5月15日,惠東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惠州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對惠東某某公司的普洱茶、龍井茶進行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國檢230516-01000)顯示該公司銷售的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經抽樣檢驗,包裝空隙率為58.9%,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5月26日,惠東縣市場監管局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復檢權力和期限,當事人不申請復檢。當事人銷售過度包裝的普洱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事實。惠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二: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中山市東區某茶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5月24日,中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東區某茶行進行執法檢查,對該茶行銷售的“不忘初心 傳統花香大紅袍”“和天下熟茶”“布朗小樹”等三種茶葉商品進行抽查。經檢驗,其中的“和天下熟茶”和“布朗小樹”兩種茶葉的包裝空隙率分別達到78.1%、84.2%,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6月14日,中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三:云浮市云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云城區某茶葉商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6月7日,云浮市云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云城區某茶葉商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有“慧苑坑老樅”和“王侯將相”兩款茶葉對外銷售。凈含量為72克的茶葉,被裝在長寬高分別為34厘米、18厘米、5厘米的包裝盒內,盒內有4 個小盒,每小盒含2袋,每袋9克,每袋體積為64800mm3。根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國家強制性標準,茶葉包裝空隙率應小于等于45%。上述兩款茶葉包裝經計算,空隙率為72.9%,屬于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四: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梅江區某茶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6月21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梅江區某茶行進行執法檢查。在茶行的陳列柜上擺放著標注“梅州市國興茶葉有限公司”及標注“凈含量:160克/8g×20泡”的客山紅茶共9盒,商品標價簽標明售價為180元/盒.另茶行還陳列擺放有標注“梅州市國興茶葉有限公司”及標注“凈含量300克”的巖中翠玉烏龍茶共4盒,商品標價簽上標明售價為480元/盒。經執法人員對上述兩種規格的茶葉產品進行檢測,茶葉包裝空隙率為79%,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梅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五: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德慶某茶廠生產經營過度包裝茶葉案
6月25日,肇慶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依法對德慶縣某茶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茶葉商品涉嫌過度包裝。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某精選春茶”禮盒裝售價61元/盒,該茶葉禮盒的外包裝盒成本為23元/盒,包裝成本達到產品銷售價格的37.7%,不符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4.2.2 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應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20%。”的規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肇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六: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蓬江區某茶行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6月27日,江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蓬江區某茶行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一款“老曼峨”普洱茶(生茶)有5層包裝(由外至內包裝分別為:第一層為手提袋,第二層為紙盒,第三層為內托,第四層為塑料內膜,第五層為棉紙),超過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規定的包裝層數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江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