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市場監管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行動和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效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懾和教育作用,營造從嚴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聲勢,發出從“嚴”監管的強烈信號,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從今年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2023行動暨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案件中,選出部分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湛江市遂溪縣某燃氣有限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氣瓶案
2022年11月30日,湛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遂溪縣某燃氣有限公司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違規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報廢氣瓶,遂將違法線索移交至遂溪縣市場監管局進一步處理。遂溪縣市場監管局經調查,對該公司充裝超期未檢、報廢氣瓶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處罰款20萬元,并將涉嫌吊銷充裝許可證的材料移交湛江市市場監管局進一步處理。鑒于該公司已3次被遂溪縣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行政處罰,屬于《關于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認定的情節嚴重情形。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該公司充裝許可證,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2:江門市開平市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違規檢驗氣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據舉報線索,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開平市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對送檢的70只氣瓶進行安全評估時,未檢驗“耐壓試驗”項目,但出具了安全評估合格報告,構成出具虛假檢驗結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合格待出廠的氣瓶,未涂敷“檢驗機構名稱”,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鑒于該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應當從重處罰,決定對開平市某檢測服務有限公司罰款34.4萬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術負責人許某某罰款3.6萬元,對該公司檢驗檢驗人員王某某罰款3.5萬元,檢驗檢驗人員張某某罰款3.0萬元。
案例3:河源市連平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違規充裝案
根據業務科室從“氣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統”排查到的異常充裝信息,2023年7月13日凌晨,河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連平縣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開展突擊執法檢查,查實該公司存在未進行充裝前后檢查、未粘貼充裝標簽、充裝過期氣瓶、報廢氣瓶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有關規定,鑒于該單位能夠積極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案件調查處理,且該單位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決定依法給予一般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7.5萬。
案例4:東莞市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案
東莞市某傳感器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家用可燃氣體探測器”(生產批號:20220502,規格型號:JT-KJ-839)1000只),經市場監管總局委托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檢測,判定該產品質量不合格。東莞市市場監管局企石分局調查認定,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 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2023年6月25日,結合案件事實和自由裁量,東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2.3萬元。
案例5:揭陽市揭東某油氣有限公司違規充裝案
2023年6月28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粵東稽查辦執法人員對揭陽市揭東某油氣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立案調查,查實該公司存在充裝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超期未檢驗的氣瓶和未在本單位登記氣瓶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依據條例規定,結合當事人有立功情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將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送法定檢驗機構判廢并作破壞性處理,將超期未檢驗氣瓶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允許使用,處罰款12萬元。
案例6:梅州市大埔縣某儲氣站未取得充裝許可擅自進行氣瓶充裝案
2023年3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到梅州市大埔縣某儲氣站開展檢查,現場發現工人對57只氣瓶進行液化石油氣充裝,但當事人未能提供充裝許可證。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充裝,并依法對現場涉嫌非法充裝的57只氣瓶予以扣押,對用于充裝的2臺充裝設備電子灌裝秤予以查封。經立案調查認定,當事人存在未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依據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充裝活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57只,處30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