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以投資理財、網上購物、虛擬貨幣、創新創業等為名義的新型網絡傳銷呈現多發態勢,這種無接觸、分散化的傳銷形式更具隱蔽性,傳播更廣、危害更大。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與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連年開展打擊網絡傳銷專項執法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網絡傳銷案件。2022年,共監測到涉社交電商平臺、化妝品、普通食品、日用品和金融服務等行業涉嫌網絡傳銷線索80余條,立案查處網絡傳銷案件56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宗。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網絡傳銷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自覺防范傳銷、抵制傳銷、遠離傳銷,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查處的六起網絡傳銷典型案例,以案為鑒,同時提醒電子商務經營者遵守《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得打著社交電商、微商名義實質從事高額返利網絡購物型、網絡投資理財型和網絡創業型傳銷,依法誠信經營。
一、廣州某新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經查,當事人于2017年7月1日開始運營其APP平臺,陸續與多家知名電商平臺簽訂推廣合作協議,獲得從合作電商平臺方采集商品及優惠信息到APP平臺并提供跳轉鏈接等權限,于2018年12月起實行帶有傳銷特征的會員層級管理制度和團隊計酬制度。
當事人調整APP平臺運營推廣模式,把會員分為“運營專員”和“VIP會員”兩種級別,設定了“平臺—運營專員—VIP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在發展人員方面采用以老帶新、新又帶新的無限類推模式,并實行層級管理會員制。非會員可以通過掃描老會員的專屬二維碼注冊成為新會員;新會員同樣自動獲得專屬二維碼,可繼續提供給其他非會員掃描以發展他人注冊加入。APP后臺自動識別新老會員之間的推薦關系和層級鏈條,會員通過APP購物的,推薦其注冊的會員和對應的運營專員都能從其購買行為中獲取推廣返利,該獎勵制度的設置具有團隊計酬特征。經鑒定審計得出,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當事人涉案違法所得為29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沒347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深圳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傳銷案
當事人自2019年1月1日起,通過自行研發的平臺(該平臺搭載在微信公眾號)發展、管理會員(即各級別代理商),銷售其品牌系列產品。會員在此平臺注冊后,就能通過平臺進行商品交易下單、賬戶資金充值、提現等工作。成為當事人會員須由推薦人推薦,才能在平臺上注冊,會員加入后,與招募人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并由此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會員共有5個級別,入會時需購買產品,并繳納保證金,作為對應級別會員的加入條件。當事人通過制訂一套完整的獎金計酬制度,激勵會員成為代理商后,推薦、發展、介紹他人繼續以同樣的方式加入和購買公司產品,由此獲得不同種類、不同比率的返點和獎勵。當事人以“團隊計酬”方式進行傳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止,共計發展會員人數50多萬名,發展下線層級最多的達13層。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沒10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深圳市某家政服務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傳銷案
經查,2021年3月至9月,當事人在線上平臺發布短視頻吸引人員來公司參加家政服務培訓,成為加盟商需繳納9800元/年的加盟費,加盟商成功發展人員會得到高額提成返利。當事人通過上課、培訓的方式給參與培訓學習的人員灌輸加盟商能賺快錢的思想,要求加盟商發展人員加入或來公司培訓,以達到大量收取培訓費或加盟費的目的。通過發展加盟商,對加盟商以發展的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當事人處以罰沒5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候某某傳銷案
經查,某境外注冊公司通過官網和手機app軟件面向國內銷售保健品和食品,在官網上公布其會員產品銷售獎勵及升級模式的“大中華區獎勵計劃”,以收取會員入門費、會員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并通過銷售團隊計酬的方式開展傳銷行為。該境外公司會員發展下線規模或銷售業績達到標準后可升級,分別為經銷商、合格經銷商、翡翠級經銷商、珍珠級經銷商、藍寶石級經銷商、紅寶石級總裁、綠寶石級總裁、鉆石級總裁、雙鉆級總裁、三鉆級總裁、金鉆級總裁、黑鉆級總裁、皇冠鉆石級總裁等級別。翡翠級經銷商會員是獲得團隊市場管理收入(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的第1個級別,最多可獲得7級。
當事人供述參與該境外公司的經營活動,產品銷售獎勵及會員升級模式與官網上公布的“大中華區獎勵計劃”相符。當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加入該境外公司會員,處于活躍經銷商狀態,曾達到的最高級別是鉆石級總裁會員,其發展團隊合計共2276人,團隊購買該境外公司產品涉案金額超億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存在拒不配合調查、介紹參加傳銷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等從重處罰的情節,經綜合考量,執法機關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梅州市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傳銷案
經查,廣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從2020年4月16日起組織策劃運營模式,制定設計提成分配方案、宣傳版面、招商渠道等,承擔發起、策劃、操縱及管理、協調、統籌宣傳、培訓等職能。梅州市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從2020年10月16日起,與廣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共同負責銷售短視頻推廣培訓課程,負責課程簽約販賣、市場推廣維護及項目招商咨詢、報名、售后,為學員提供某某直通車APP等相關平臺內容。
當事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網絡平臺作為宣傳互動渠道,將自行編輯錄制的《短視頻運用、玩轉抖音技巧》等相關系列課程,通過互聯網渠道設置銷售模式分享販賣課程作為斂財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通過設置推薦新學員即享“復購優惠課程全款30-60%權益”等計酬獎勵機制,不斷吸引老學員介紹、引誘他人購買相關課程,以新發展人員的數量為計算依據即時地給予推薦人高額獎勵,組成傳銷的“人員鏈”和“金錢鏈”。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因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消除影響,主動供述相關違法行為并提供證據材料,經綜合考量,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廣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處以罰沒3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梅州市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處以罰沒4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傳銷案
經查,當事人主要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在該平臺上推出一款金融產品,以高額的利息為誘餌吸引他人參與。用戶需要通過他人推薦,在某購商城平臺上充值不同金額可獲得對應會員資格。不同會員在平臺上推薦他人購物可獲得不同比例的分潤,同時還可獲得購買不同額度h的產品的權利。上級會員推薦他人成為下級會員,可獲得不同比例的推薦費。經統計,截至案發日,當事人共收取入門費過億元,繳費會員人數超過6538人。
當事人的涉案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所列的組織傳銷行為,鑒于該案的違法金額巨大、涉及人數眾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目前已刑拘7名傳銷骨干人員。
記者:廣播融媒中心記者 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