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監管,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迅速查辦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有力地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為引導廣大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公布第二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嫌哄抬價格的17宗、價格欺詐的1宗、不明碼標價的2宗,現公告如下:
案例1: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廣州市美芝林大藥房有限公司富國路第六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進貨成本未發生改變的情況下,在1月21日當天將其銷售的口罩從5元/盒迅速提價為10元/盒。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2:湛江市吳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吳川黃坡和醫匯專科門診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1月27日開始將進價為2.83元/袋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以30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湛江市吳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3:江門市臺山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臺山市赤溪鎮凱靈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復方金銀花顆粒等醫藥用品沒有明碼標價進行銷售,并多次大幅上調口罩銷售價格,如該店在2019年12月18日購進的一次性醫用口罩進貨價為1.2元/包,1月20日前銷售價為3元/包,1月21日起多次提價至7元/包、8元/包、10元/包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江門市臺山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4: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廣州穗和堂藥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1月21日以16元/包的價格購進5包一次性口罩,并于1月22日以售價50元/包全部售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5: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日常巡查發現佛山市順盟堂藥業有限公司順德二分店從1月29日起對舒適型防護口罩以125元/袋(進貨價45元/袋)、防塵口罩以50元/袋(進貨價2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6:1月29日,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鄭藥獅醫藥(佛山市)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1月27日開始銷售口罩,進貨單價為1.9元/個,銷售價口罩5元/個。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7:2月3日,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滘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佛山市濟帆堂藥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于2020年2月2日購進了乙醇消毒液(規格為100毫升)和75%單方乙醇消毒液(規格為100毫升)用于對外銷售,當事人上述產品的進貨價分別為3.5元/瓶和1.85元/瓶,而銷售價格均為12元/瓶。在疫情發生前,上述產品進貨價分別為1.35元/瓶和1.1923元/瓶,銷售價格均為2元/瓶。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滘分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8:1月29日,湛江市遂溪縣遂城鎮黨委政府聯合遂城中心市場監管所組成聯合執法隊,對群眾舉報的遂城鎮城北村委會衛生站之一(衛生站的一個分站)開展調查,發現當事人將一次性醫用口罩由疫情前市場價格的1元/個大幅提價至5元/個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湛江市遂溪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9:1月25日,茂名市化州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茂名市百家愛連鎖大藥房有限公司靈村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口罩的價格從原來的5元提高至14.5元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茂名市化州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0:1月31日,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對斗門區白藤泰康堂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在2020年1月上旬購進一次性防護口罩為1.55元/包,當時銷售價為5元/包,2020年1月21日進貨價為1.6元/包當日銷售價為15元/包。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珠海市斗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1:1月29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根據舉報對陽江市陽東區康慈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當日銷售阿昔洛韋片價格為15元/盒(1月26日曾銷售),進貨價為3.7元/盒。當事人曾在2019年5月22日購進另一品牌同類產品阿昔洛韋片3盒,進貨價為2.5元/盒,疫情前銷售價為5元/盒。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2:1月29日,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東莞市東坑彭城堂大藥房新眾望分店開展調查,發現進貨價格15元/只的N95口罩,銷售價格為35元/只。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東莞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處理。
案例13:2月3日,中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中山宙康醫藥有限公司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抗病毒口服液從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1月26日期間購進的價格最高為13.50元/盒,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間銷售的價格為22.50元/盒或23.00元/盒,疫情期間該藥店將價格提幅到27.50元/盒至35.00元/盒。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中山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4:1月28日,肇慶市封開縣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封開縣河江醫藥商行,發現當事人以2.5元/袋的價格購進醫用護理口罩,并以15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以9.6元/袋的價格購進脫脂紗布口罩,以60元/袋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肇慶市封開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5:1月29日,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東善和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東曉南分店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當日所銷售PM2.5折疊式防顆粒口罩進貨價22元/盒,銷售價48元/盒。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6:1月29日,河源市龍川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龍川縣老隆鎮二橋萬隆大藥店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1月28日以4.8元/個購進N90口罩,銷售價格是10元/個。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河源市龍川縣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7:1月31日,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廣州市廣州利街坊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將750毫升消毒液(進貨價格為41元/瓶)單價標注為85元/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8:1月27 日,肇慶市高要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要區金利鎮眾生健康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年1月26日起將口罩的價格從8元/個升至10元/個,藥品架上該口罩的標價則仍為8元/個。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肇慶市高要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19:1月31日,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佛山市禪城區國安日用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1月30日開始,銷售無進貨票據、未明碼標價的口罩,銷售價格為50/包至58元/包(每包2只口罩)。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案例20:1月27日,中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中山市小欖鎮天朗竹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復方板藍根顆粒、抗病毒口服液、阿莫西林膠囊、枇杷露等藥品沒有標示價格。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中山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罰款3500元。
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經營者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行為構成價格欺詐的,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行為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將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希望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自覺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