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
二、受理依據
(一)省科委《關于同意在省專利局設立專利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的批復》(粵科函字〔1992〕283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
(四)《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五)《廣東省技術市場條例》(2000年5月26日廣東省第9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六)《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采用全面在線提交審核的通知》〔2020〕368號
三、受理范圍
在廣東省轄區內注冊的作為賣方(技術輸出方)的法人單位、自然人(個人)和其他組織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申報條件
(一)賣方(技術輸出方)必須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
(二)轉讓、實施許可的專利必須是專利權有效;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備;
(四)當事人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五、申報材料
(一)技術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原件。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專利合同文本,合同范本請參照附件;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符合民法典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者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權轉讓和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合同應提交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同意權利變更的手續合格通知書;
(三)涉外技術合同中,外方為賣方的,可委托買方在其所在地進行認定登記。賣方出具授權委托書給買方,包括授權書、授權雙方身份證明等;提交外文合同原件、與之內容一致的中文翻譯件、翻譯公司的資格證明及翻譯件與原件一致的承諾函(蓋單位公章),翻譯件承諾:“對本單位提交的外文文本的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原件所有條款一致,否則我單位愿意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原件、《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表》原件、《技術進口合同數據變更表》原件、費用匯總表(蓋單位公章、財務章);專項審計報告及結算單(蓋單位公章、財務章);
(四)其他相關材料(如:收付款憑證)。
六、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當事人登錄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填寫相關信息;
(二)所有技術合同文本原件均以電子形式上傳,并對上傳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承諾負責,紙質合同與附件無需遞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廣州代辦處;
(三)技術合同認定審核通過后,當事人登錄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在“申報管理”中查詢和打印電子證照。
七、不予登記的情形
(一)當事人拒絕出具證明文件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二)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三)合同主體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四)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不予登記;
(五)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六)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七)合同條款含有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八)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后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九)合同無效或合同未生效的,不予登記;
(十)非專利技術合同,不予登記;
(十一)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的合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不予登記;
(十二)合同不在履行期限內的,不予登記;
(十三)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八、審核期限
從受理合格申請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單項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當事人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辦結時限。
九、辦理費用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不收費。
十、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7681948;
地 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紅盾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