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從審查標準、審查機制、監督保障等五章共27條對公平競爭審查作出安排。《條例》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提出,不得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多位專家表示,《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減少政策對市場競爭的干擾,預防出現個別領域產業政策優先于競爭政策等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條例》明確了公平競爭申報的范圍,提出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照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此外,還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
《條例》第十六條還提出,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這也意味著,各級政府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市場準入政策、政府采購與招投標政策、財稅補貼等政策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需要通過公開途徑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而不是僅僅征求相關企業或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表示,“這樣既有助于公眾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也可以通過更加陽光透明的方式,防止各類隱性的地方保護措施扭曲市場競爭。”
在具體職責方面,《條例》明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在監督保障方面,《條例》還提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條例》還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條例》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提出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包括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等。
此外,還明確不得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如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
“這一措施直接針對地方保護主義,旨在打破地域壁壘,推動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王鵬表示,市場經濟的特征之一就是資源的自由流動。“當市場被人為分割時,資源的配置效率會降低。允許外地和進口商品、要素自由進入,有助于資源根據市場需求自由流動,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多元化的市場主體和商品也能夠激發市場的創新活力,促進新技術、新產品的涌現,從而推動經濟的持續發展。”
此外,他還表示,“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有助于保護企業經營自主權。“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應該有權根據市場環境和自身發展需要做出決策。地方政府不應通過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的遷移和商品、要素的輸出,這是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尊重和保護。”
劉旭表示,國務院出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助于提高該項制度的法律位階。“這意味著不僅地方政府要更加重視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也需要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接受條例約束,預防并切實解決個別領域產業政策優先于競爭政策,超脫《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約束的問題。”
“下一步應該建立健全與條例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是確保條例有效實施的基礎。例如,建立可以確保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的規章制度;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可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等等。”王鵬說。
【采寫】南方+記者 賓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