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場監管總局工作要求,以落實“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始終將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放在執法稽查工作首位,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強化對經營進口冷鏈食品違法行為案件查辦,深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和“鐵拳”行動,著力查處民生領域案件,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落實“最嚴厲的處罰”和“處罰到人”要求,嚴懲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公布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懾。現公布第二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件,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引以為戒,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廣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及未記錄食品出廠檢驗信息案
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部門通報的關于廣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花生食品在流通領域抽檢不合格的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廣州市久香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的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大腸桿菌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0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為不合格食品,共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甜酒味花生”150包、“奶油味花生”600包,涉案貨值2455元。同時當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未如實記錄生產、銷售、出廠檢驗信息等違法行為,且一年內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2021年1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1月29日,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禁止五年從業食品生產經營的決定。
二、佛山市中森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食品案
2021年2月2日,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中森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倉庫內存放有多種類、多批次的無中文標簽標識進口冷凍肉類食品,遂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從2020年4月至11月期間,向他人購買無中文標簽標識的25個品種94個批次進口冷凍肉類食品“抄碼未發金錢肚”“抄碼牛肋排”“抄碼牛腩”進行銷售,且未能提供涉案進口冷凍肉類食品供應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口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資料,未能提供上述進貨查驗記錄臺賬。購進相關進口冷凍肉類后,當事人也未對上述進口冷凍肉類進行檢疫。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食品貨值62453.24元,違法所得29.45元。2021年4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進口凍肉食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63萬元;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作出禁止五年從業食品生產經營的決定。
三、揭陽市惠來縣惠城鎮老三飲食店經營者方騰達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行業禁入行政處罰案
廣東省惠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揭陽市惠來縣惠城鎮老三飲食店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4日在其經營的鹵狗肉中添加罌粟殼進行提鮮吸引顧客,經營添加罌粟殼的食品的經營額為3600元。2020年12月25日,惠來縣人民法院判決惠來縣惠城鎮老三飲食店的經營者方騰達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21年5月11日,揭陽市惠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東省惠來縣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決書》[(2020)粵5224刑初56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經營者方騰達作出從業資格限制。
四、深圳市智明貿易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預包裝皮蛋食品案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光明局對深圳市智明貿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存放著雞蛋和皮蛋,一臺打包機和兩盒打包好的“楚麒麟”皮蛋和一定數量的皮蛋包裝盒和標簽紙,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執法人員遂依法扣押涉案食品、原料和生產工具并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向江門市某食品公司采購散裝皮蛋分裝成預包裝“楚麒麟”盒裝皮蛋食品,涉案金額1177元,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1年3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打包機1臺、“楚麒麟”盒裝皮蛋(8枚/盒)10盒、“楚麒麟”盒裝皮蛋(9枚/盒)10盒、散裝皮蛋500個,標簽2500張和包裝盒50個;罰款5萬元;對當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李祥智處罰款5000元。
五、廣州市增城和興凍品店經營未經檢疫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凍肉案
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位于廣州市增城區某村市場的當事人廣州市增城和興凍品店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凍庫內查獲待售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冷凍肉制品2箱,遂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初從東莞市某批發市場購進標示“GARRON DE MAND”的冷凍牛腱1箱(規格:22.05kg/箱,產地為巴拉圭),進貨價為500元/箱,銷售價為550元/箱;標示“MINISTERIO DA AGRICULTURA”的冷凍牛筋1箱(規格:29.12kg/箱,產地為巴西),進貨價為500元/箱,銷售價為550元/箱,上述2箱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冷凍肉制品尚未售出就被執法部門扣押,涉案貨值1100元。2021年5月2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進口冷肉;罰款11萬元。
六、東莞市張雷雷無證經營并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進口凍肉食品提供倉儲服務案
2021年1月4日,東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張雷雷位于東莞市大嶺山鎮莞長路段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該場所面積約50平方米,全部設成凍品倉庫,現場扣押外包裝無標簽的“阿蘭那”凍肉20件(25公斤/件)。經查明,當事人張雷雷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間,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設立“凍品倉儲經營點”經營肉類凍品倉儲服務,且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提供倉儲、保管服務,且未對他人經營的凍品進行查驗,無法提供貨主具體信息及涉案凍品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明。2021年4月29日,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和《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對無照經營的行為罰款0.5萬元;為他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提供倉儲、保管服務的行為罰款8萬元。
七、佛山市南海區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麻辣臘腸”案
2021年4月15日,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部門通報線索對當事人佛山市南海區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經抽檢不合格的金穗牌“麻辣臘腸”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生產涉案批次的“麻辣臘腸”胭脂紅項目實測值為0.0058(內含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中不得添加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共生產涉案食品51公斤,貨值1200元。2021年4月15日,佛山市南海區金穗食品有限公司發出召回通知書,至4月28日,共召回了涉案批次“麻辣臘腸”33公斤。2021年5月1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麻辣臘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5萬元。
八、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的預包裝食品案
中山市市場監管局三角分局對當事人中山市德羿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糖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食品“騎士小明雪花酥(原味)”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2020年9月14日共生產上述涉案批次產品1200袋,已銷售1183袋,銷售金額2957.5元。當事人發出《產品召回通知書》,共召回696袋上述批次的食品并予以銷毀。2021年6月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二款的規定,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萬元。
九、梅州市梅江區隆記鹽焗食品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9日,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梅州市梅江區隆記鹽焗食品店經營的散裝“南瓜絲”和“芋頭絲”進行了抽檢,經檢驗,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遂于2月22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8日購進了上述不合格食品并銷售,銷售價每公斤50.6元。2021年5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1萬元。
十、廣東觀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未按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營養成分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廣東觀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生產的補提液植物飲料包裝標簽的配料表上標注的“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司盤60)、“葡萄糖酸鈣”和“硫酸鋅”的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注營養成分的含量,且使用的“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司盤60)不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明確在植物飲料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遂對該公司2020年9月22日生產的175盒補提液植物飲料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責令該公司召回相關產品并立案調查。當事人主動銷毀了6506瓶半成品補提液植物飲料、及時對售出產品進行召回、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的有關規定,2021年2月7日,清遠市清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和未按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營養成分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沒收涉案產品;罰款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