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知識產權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要求,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廣東省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系統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以下簡稱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和參與辦案等工作提供了規范性文件依據。
《辦法》分為四章共二十八條,包括總則(共三條)、選聘與管理(共七條)、工作規則(共十六條)和附則(共兩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關于技術調查官的適用范圍。《辦法》明確了技術調查官的適用范圍及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層執法單位和相關部門根據其實際需求,可以共享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二是關于技術調查官的選聘和管理。《辦法》明確了技術調查官的選聘范圍、選聘條件、禁止條件、選聘方式、選聘程序,以及動態管理和業務培訓制度。為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性和遴選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三是關于技術調查官的權利和義務。《辦法》明確了技術調查官的參與方式、回避情形、回避申請,及其職責、權利、調查意見、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對技術調查官權利及義務進行了全面規范。
《辦法》具有以下亮點與特色:一是適用范圍廣。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商業秘密行政保護中有技術調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該辦法的指引。二是建立省、市兩級管理體系。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技術調查官的選聘、管理以及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的建立、運行和維護。必要時,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參照《辦法》建立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三是構建“省-市-縣”聯動機制,最大限度發揮技術調查官資源效用。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辦理。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案件特別是專利侵權案件往往涉及各個專業領域,有大量技術事實問題需要認定,行政執法人員囿于專業背景無法作出準確判定,迫切需要通過咨詢相關技術領域專家協助辦案人員查明技術事實。《辦法》出臺有利于加強全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工作,進一步提高全省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及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