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省知識產權系統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視察廣東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有力指導下,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推動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效能提升,成效顯著。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30宗(專利、商標各10宗,地理標志、官方標志和特殊標志案例10宗),廣東入選案例5宗(專利、商標案例各1宗,地理標志案例3宗),占比六分之一,案件類型覆蓋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等領域。以下案件入選2023年度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貼窗機切膜預壓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該案打造了異地接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新模式,為跨區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新思路。該案實現了案件事實證據的共享互認,構建“展前啟動聯動,展中快速取證,展后銜接處理”的展會糾紛化解新機制,廣州、溫州兩地多部門參與、多環節聯動,高效銜接、快速結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為糾紛快速處理提供了新范例。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導下,辦案機關準確把握有關商標使用的法律規則,認定在電商平臺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商標能夠區分商品來源,構成商標使用,進而作出侵權判定,對各地查辦同類案件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該案權利人同時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賠償等事宜作出判決,且未免除侵權人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成為知識產權司法、行政協同保護的范本,充分體現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的優勢。
三、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查處違規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行政處罰案。辦案單位在掌握初步證據后先行發布全國首張地理標志知識產權行政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該案依據地方性法規《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根據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來判定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使用是否合法,為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提供了良好范例。
四、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行政處罰案。“慕尼黑啤酒”是中歐協定第一批保護清單產品,具有較高國際知名度,在中國市場廣受消費者歡迎。該案當事人銷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產自德國慕尼黑地區,易造成混淆誤認,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案準確適用《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進行查處,為中歐互認互保清單產品高水平保護提供了良好范例,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五、廣州、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行政處罰系列案。該案執法依據清晰明確,準確適用《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同時該案發生在互聯網領域,行政保護部門通過“線上追溯”與“線下打擊”結合從源頭上打擊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體現了區域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持續加強。
案例簡介
一、廣東省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聯合處理“貼窗機切膜預壓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溫州創達印刷機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獲得“貼窗機切膜預壓緊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1264785.9。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2023年3月1日至3日,被請求人溫州某公司在相關展會現場展銷的某款貼窗機,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請求人于2023年3月2日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裁決請求。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當日立案并依法勘驗展位,開展調查取證。經比對,初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雙方當事人均系溫州企業,后請求人向廣州、溫州兩地知識產權局請求協調處理。
為從源頭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及方便糾紛處理,請求人向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撤回處理請求并移送現場勘驗所固定、采集的證據。3月13日,廣州市知識產權局依法準予其撤回處理請求并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移送案件材料。3月30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請求人請求依法立案,結合廣州市知識產權局移送的證據材料,組織當事人調解,并最終促成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被請求人現場履行協議條款,支付請求人維權費用。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書結案。
二、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侵犯“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是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第9類“筆記本電腦”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2021年8月4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投訴,對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開設“某數碼旗艦店”,自2020年8月起銷售平板電腦,并在網店網頁的商品標題中使用“小米派”字樣,共成功交易47866單,銷售額4218.2025萬元。
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及違法經營額如何計算等問題逐級請示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復,最終認定在網店網頁的商品標題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字樣,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構成商標使用;侵權人因侵權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即銷售商品的收入為違法經營額。
2023年4月10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使用“小米派”字樣銷售平板電腦的營業收入為違法經營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265.4607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結案后,該案權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就賠償等事宜作出判決。
三、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06年10月,“南山荔枝”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保護范圍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現轄行政區域。第7104300號“南山荔枝”商標為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果場在第31類“荔枝”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經續展,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
2023年4月10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南山監管局對微信公眾號“南山荔枝”的注冊運營主體深圳市某荔枝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2023年4月23日,南山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先行發布知識產權行政禁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經查,2022年7月至2023年4月,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直接突出宣傳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以及“深圳南山荔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并銷售產自產地內但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南山荔枝》地方標準的荔枝產品,違法經營額共計2754元,違法所得2754元。
2023年7月3日,南山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54元、罰款826.2元的行政處罰。
四、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21年3月,“慕尼黑啤酒”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人為慕尼黑釀酒廠協會。
2023年10月18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轉辦的“慕尼黑啤酒”有關違法線索,對珠海市某商業有限公司某購物中心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從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購進其生產的、名稱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釀原漿啤酒等7種啤酒288瓶,并對外銷售,違法經營額共計2448元,違法所得共192.87元。
2023年12月14日,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涉案啤酒223瓶(罐)、沒收違法所得192.87元、罰款7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廣東省廣州市、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查處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系列案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三三二號公告,確定并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發布第三三三號公告,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2019002號)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2023年6月2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廣州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一)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一在其網店銷售頁面展示了與“”近似的標識,共銷售陳皮商品58份,銷售金額共計8584元。2023年7月4日,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案件移送函,對江門市某陳皮有限公司(當事人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二從廣東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陳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張貼帶有某公司社會信用代碼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在網絡平臺銷售上述產品1罐,違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9月26日,廣州市番禺區和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定當事人一和當事人二分別違反《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沒收當事人一違法所得8584元、罰款2146元,沒收當事人二涉案產品23罐、沒收違法所得118元、罰款2145.6元的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