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系統認真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時代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不斷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全力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知識產權違法案件,有力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為加強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現對外公布一批知識產權執法典型案件。
一、廣州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商標代理違法案
2023年4月,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廣州某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依法調查。經查明,自2018年8月當事人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起至被查時止,其法定代表人黃某先后委托當事人申請注冊商標13個,黃某作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廣州某服飾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先后委托當事人申請注冊商標303個,當事人股東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先后委托當事人申請注冊商標154個。
當事人作為商標代理機構,其法定代表人及股東通過個人及注冊其他公司的方法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黃某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廣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5月,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對廣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魔靈覺醒”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在微信平臺運營以“魔靈覺醒”為名稱的小游戲,當事人未取得商標注冊人成都雨墨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在該游戲名稱上使用與成都雨墨科技有限公司第22706441號注冊商標相同的“魔靈覺醒”文字,微信小游戲與第22706441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移動電話用計算機游戲軟件”屬于同一種商品。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2月,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根據權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廣東某律師事務所投訴,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8月對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三個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天貓店鋪里銷售平板電腦商品標題中均含有“小米派”字樣,屬于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行為。2023年2月,權利人對三個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提取的平臺電子銷售數據,按照30%利潤率和50%商標貢獻率計算賠償金額,認定當事人屬于惡意侵犯他人商標權,情節嚴重,處以判賠金額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上述三個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和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2023年5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對三個當事人作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四、深圳市某發展有限公司違規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根據權利人對“某荔枝”的微信公眾號上使用“深圳南山荔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南山荔枝’首個荔枝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描述的涉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舉報,2023年4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南山監管局依法對該微信公眾號的注冊運營主體深圳市某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要求,在自己注冊并運營的微信公眾賬號上直接突出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使用“深圳南山荔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南山荔枝’首個荔枝界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描述,同時當事人銷售上述情形荔枝產品,違法所得2754元。
當事人違反了《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而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和銷售《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產品”的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南山監管局依據《廣東省地理標志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廣東某制冷設備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5月,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舉報,對廣東某制冷設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購入一批二手返修空調,委托他人制作“”標識及帶“”標識的紙箱,去除上述二手返修空調上的原有標識之后再貼上“”標識,并用標有“”標識的紙箱將空凋包裝后當新品對外銷售,經查明,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當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帶“”標識的空調,違法經營額為278401元。當事人購入二手返修空調簡單加工后再作為新空調機出售,上述新空調機即屬于《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所指的假冒偽劣商品。
當事人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2023年6月,東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其他部門移送的關于東莞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專利的產品的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開始生產標注“產品專利號:202174685666.3”的智能防燒數字萬用表(型號:SK832L旗艦版)2200臺用于銷售,其標注的專利號是當事人虛構的,實際并未申請專利,案發時已銷售170臺,違法所得2384.76元,剩余2030臺未銷售,未銷售產品貨值共28480.9元。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東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七、廣州某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使用變造的法律文件案
2023年5月,江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其他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廣州某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江門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為其代理某商標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提供證據”“撤銷注冊商標復審案”事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用于證明委托人在“中藥成藥、補藥”等產品上依法使用上述商標的材料中,含有變造的購銷合同等。
當事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行為,江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江門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吳某作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八、東莞市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專利申請業務案
2023年10月,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東莞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東莞市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核查情況,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與東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擅自為該公司代理10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違法所得15250元。
當事人違反《專利代理條例》相關規定,構成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