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法函〔2019〕663號
省司法廳、省民政廳(分別主送):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吳興印代表提出了關于保障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調查取證權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一、贊同人大代表有關建議
我局贊同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保障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調查取證權”的有關建議。我局將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依法保障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的調查取證權。
二、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調查取證權的幾點建議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律師向有關單位調取的信息資料的具體范圍及情形(包括除外情形)。例如,我局在具體工作中常遇到以下情形,職業舉報人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信訪的需要,委托律師向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調取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形成的體現行政機關如何調查取證的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以及行政機關因內部管理需要制作的相關立案、批準、協查等辦案文書,我局認為上述信息資料與被舉報人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但與申請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對于該情形,是否應當準許律師調取有關材料,建議能予以明確,以便既確保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調查取證權的合法行使,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建議明確律師在實施調查取證過程中的相關要求。律師要求確認所復制的材料來源的,提供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蓋章確認。有關單位認為律師申請獲取的材料與其承辦法律事務無關,或者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及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的材料,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或法律援助公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律師并書面說明理由。律師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政府信息,如該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如該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單位可以就律師在本單位收集到的材料制作目錄清單,要求律師簽字確認。
(三)建議依法提供企業登記事項公示信息免費查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已將全省企業的工商登記、備案等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網址:http://gsxt.gdgs.gov.cn/)上公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公示了全省1146萬戶市場主體的數據信息,收集并公示各級政府部門各類涉企信息3747萬條,形成市場主體的全景多維畫像。系統累計瀏覽次數超過10億次,成為企業交易、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重要支撐。律師可以企業名稱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免費查詢涉案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律師在公示系統上查詢所得涉企信息屬于電子證據,是依法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經查證屬實并能證明相關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它雖然不同于檔案機讀材料這一傳統書證形式,但由于該信息與從注冊地登記機關調取的檔案機讀材料具有同源性,應與傳統檔案機讀材料具有相同的證據效力。
(四)建議依法提供查閱涉案企業書式檔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并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原省工商局、原省檔案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業務檔案查閱、復制管理辦法》(粵工商〔2003〕聯字17號)第三條(二)規定:“律師憑單位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立案證明或判決書查詢有關企業的檔案資料。”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律師提供相關立案證明(或判決書、裁定等文書)等材料前來查詢涉案企業的書式檔案資料的,我省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查詢涉案企業書式檔案資料的服務。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