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謝小夏委員提出的《關于助推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我省就業的提案》(第20190401號)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我局會辦意見如下:
一、我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情況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規定了:“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在全面總結國家及我省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我省開展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一是簡化住所登記提交材料,申請人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有效住所證明的類型進行了細化規范。二是除涉及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以下簡稱“住改商”)的情形以外,企業登記機關不再審查作為住所的房屋用途和使用功能。三是對于“住改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住所登記條件,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體規定。四是對于住所條件,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新設定行政審批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2015年,我省推動商事登記立法,上述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政策上升為《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進一步提升我省住所登記管理的效力層級。一是《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具體形式,并授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放寬的規定,允許各市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實行住所申報制(僅需填寫具體地址,無需提交任何證明)。有效改善商事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方面準入難問題。二是《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全省全面實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具體的登記條件授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進行規定;將是否實施“住改商”的權限交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規定。對我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進行規范和指引。
二、各地推進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改革情況
目前,我省21個地級市均已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規定制定住所登記制度改革的相關文件。
(一)廣州市先后出臺《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16〕8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市場準入環境的若干意見》(穗府辦規〔2017〕13號)等規定,實行住所登記與經營場所備案制度,取消房屋租賃備案證明與核發營業執照相捆綁,放寬“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條件,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等。
(二)潮州市人民政府出臺《潮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允許“住改商”,對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設計、股權投資、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的行業,住所、經營場所屬于住宅的,可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申請登記為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三)東莞市實施“住所信息申報 負面清單制度”。有效解決了住所證明材料難以電子表單化的難題,打通了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的“最后500米”,為東莞率先實現“互聯網 工商登記”排除了物理障礙,全面打開開辦企業便利化與開辦企業全程網上辦的通道;將娛樂業、高污染行業、危險品行業以及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列為住所信息申報的例外,確保底線安全。
(四)汕頭市實行住所申報承諾制度。經汕頭市政府同意,原汕頭市工商局2017年6月出臺了《關于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意見》(汕工商規字〔2017〕2號),全面實行住所承諾申報制,一般行業、申請人只要提交一張近期的水電費繳費單(作為核定地址參考用),簽署一張法律責任承諾書就可以登記住所,大大降低了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