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信監函〔2019〕592號
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潘潔文代表提出了關于關于盡快確定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的審批及監管職能部門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近年來,幼兒托育、校外學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民辦教育培訓等機構伴隨著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應運而生,飛速發展,順應了社會需求,屬新興行業和新業態,涉及多部門的管理職能,但由于其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和不健全不完善,民辦教育培訓等機構的定義和范疇界定不明確,行業主管和職能部門的監管權責不清晰,出現監管空缺和監管不到位;同時行規行矩、誠信體系、監督考核、評估評價等行業配套制度的缺失、準入標準的不規范以及缺乏從業人員的資質認定,從業者素質良莠不齊,經營者一味追求高利潤空間,難以恪守職業道德,使得該行業目前漁龍混雜、運營極不規范,同時也存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種種安全隱患。
2016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仍保留“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條款;新頒布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部門,經營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審批后,持辦學許可證才到相應登記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目前幼兒托育、校外學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等機構,是幼兒園教育、校內學生托管的延伸和學生服務的補充,因其不僅僅只局限于單純提供午休場所和餐飲以及接送等社會服務,同樣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一樣從事著學生學科補習、課后輔導以及涉及教育領域的各種教育培訓項目,涉及學生的意識形態和文化教育及各種技能的培訓。因此,幼兒托育、校外學生托管、早教中心、家教中心等機構理應歸屬于民辦教育和民辦培訓機構范疇,對學生的管理不能等同于對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管理;由于至今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定義和范疇不明確,致使從業者和登記機關困惑于從事上述教育培訓行業應該具備的行業條件和準入標準,職能部門之間對監管職責也存在推諉扯皮,以至于造成當今社會對該行業準入的迷茫和監管的缺失。
一、建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明確民辦教育機構、民辦培訓機構的定義和范疇
建議行業主管部門盡快完善學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定義范疇和準入準營管理。將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等學前托管(含午托)、早教、托育、藝術技能培訓機構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范圍,制定我省對上述機構的登記管理規定,明確主管部門、準入條件和程序。
學前教育不應只局限于對“幼兒園”等的規范發展。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為嬰幼兒提供托兒、早教服務,為學前兒童提供托管托育、文藝興趣啟蒙等的教育培訓等機構。但是各界對于上述機構是否屬于《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細則調整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的理解,既不利于規范對此類機構的管理,又不適應人民群眾對民辦教育的多樣化需求。上述機構以家庭作坊式培訓機構存在,沒有獲得相應辦學許可,且可能涉及學前兒童的人身安全和意識形態教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幼兒的身心健康構成潛在威脅。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辦好學前教育”,以及201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解決好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問題”的相關要求,結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我們從問題導向,建議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和規范早教中心、托管托育、藝術技能培訓機構等營利性學前教育培訓機構的定義范疇和準入準營管理問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同時規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我們認為,各類型的校外托管、早教、藝術技能培訓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托育機構理應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管理及適用范圍。
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七)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我們建議,我省在制定相關配套文件時,應當同步考慮我省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含學前教育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程序等,解決目前該類機構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缺乏嚴格的準入門檻和有效監管,教師資格無法認定等問題。
二、盡快制定地方相關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上述機構除了具備營利性和非營利性企業登記的條件外,應具備教育培訓的行業標準和準入門檻,建議行業主管部門與時俱進,勇于擔當,順應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先行先試,及時出臺新舉措,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新機制,應對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牽頭推動省人大制定相關地方法規和出臺相關管理辦法,通過制定相關地方法規細化和完善上位法,依法明確主管部門、各監管部門以及市場主體的職責權限,使該行業納入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的軌道;依法依規明確民辦教育機構、民辦培訓機構的定義和范疇,及時給予行業指導和指引,便于這類從業者依法依規選擇登記類型,登記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企業,納入管理范圍;也利于各職能部門登記時依法依規把好準入關和各職能部門能依法履職、監督到位、做好協作配合,實施分類監管、協同監管、綜合監管,形成政府統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