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健康委:
陳丹丹委員提出《關于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健康融合的提案》(廣東省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第20190327號提案)悉,經研究,我單位會辦意見如下:
關于藥物引進的相關政策及藥品采購制度問題,由于《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進口藥品明確規定,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生產的藥品取得《醫藥產品注冊證》后,方可進口;所以在粵港澳大灣區試行香港的藥物引進和藥品采購的問題,需經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目前為省政府正在向國務院爭取允許在珠三角九市使用粵港澳地區上市藥品的政策。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