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湧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優化全省商事主體管理模式的提案》(第20190628號)收悉,該提案從商事主體注銷難的實際問題出發,針對性地提出了建立“暫停經營”制度、支持深圳探索新型商事主體改革辦法等建議,對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完善“寬進嚴管”的商事制度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我局高度重視該提案的辦理工作,并協同深圳市人民政府認真研究,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目前商事主體注銷困難的現行體制下,建立允許不再經營的商事主體法人申請“暫停經營”的制度”的建議
(一)商事主體注銷困難的客觀原因。
目前,商事主體注銷困難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硬性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二是企業的注銷程序涉及多個部門。企業注銷需到銀行、市場監管、稅務、人社、海關等多個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導致時間拉長,難度增大。三是部分企業自身經營不善的原因。由于此類企業平時疏于管理、長期未經營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等,無法按照規定提交企業注銷所需要的材料,無法結清應納稅款或者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或者相關股東、高管人員無法簽字,導致無法正常辦理注銷登記。
(二)為解決企業注銷難問題,積極推進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
一是進一步優化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已全面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通過簡易注銷,可為企業減少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5份材料,成為企業注銷的首選便捷渠道。2017年,我省企業提交簡易注銷公告3.55萬份,通過企業簡易注銷退出市場的數量為1.41萬戶;2018年,我省企業提交簡易注銷公告上升至7.11萬份,公告期滿準予注銷登記3.31萬戶,2018年簡易注銷申請量比2017年增長近一倍。從改革實施至2018年底,全省共收到企業提交的簡易注銷公告10.45萬份,其中公告期滿準予注銷登記的5.06萬戶;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提出異議不予簡易注銷的3.48萬戶,其中稅務部門提出異議2.38萬條,社會公眾提出異議1.1萬條。 為進一步優化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流程和條件,切實降低制度性退出成本,經我局積極申請,2018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批復同意,在廣州市南沙區、深圳市、珠海市、東莞市開展優化簡易注銷試點,解決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有限、公告時間過長等企業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試點地區拓展企業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類企業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由45天(自然日)壓縮為20天(自然日),經營異常狀態消失后允許企業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如試點地區成效顯著,今年我局將積極爭取總局支持,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此項改革。
二是簡化企業一般注銷登記材料。目前市場監管部門注銷登記與稅務等部門的清繳稅費捆綁。這種現象就如商事制度改革前在工商登記時附帶大量的前置審批一樣,這種管理模式與便利化改革方向不相適應。在現行工商注銷登記一般程序中,企業、個體工商戶須提交稅務部門的清稅證明,有媒體反映從實際情況看,一些部門的手續較為復雜,有的遠遠超過法定的工商注銷登記時間。2018年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對各類提交材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優化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國務院已經明確取消的登記事項涉及的文書、材料規范不再保留。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19年版《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國市監注〔2019〕2號),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無需提交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清算公告報紙樣張等文件。企業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辦理清算組備案及對外發布債權人公告;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已共享企業清稅信息的,企業無需提交紙質清稅證明文書。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再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上述舉措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大幅減少注銷登記材料,降低注銷成本,便利市場退出。
三是優化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流程。縮短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時間,推行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審核合一”制,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積極爭取省稅務局支持,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時,免予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目前,原工商總局已將我省東莞、江門、肇慶列為全國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單位。我局將積極爭取市場監管總局支持,在我省先行在全省范圍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為個體工商戶自主退出提供便利。
四是大力推進注銷專區建設。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工作要求,已全面推進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的建設工作,該專區主要以數據共享為依托,整合各部門業務系統,打造一站式的注銷企業便利化窗口,讓企業找得著、看得懂,真正實現便民利企。通過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全面公開各部門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材料規范、辦事地點等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各部門可以將各自辦理注銷業務的流程、方式和結果通過平臺告知企業,讓企業可以通過“一網”獲知各環節流程、進度和結果,提升辦事體驗。目前已完成稅務、商務等業務部門調研,已梳理完各業務部門間數據共享機制及數據鏈路建設情況,根據調研情況完成了系統建設方案及數據對接規范的初步編制工作,待進一步細化后,便可全面開展實施工作。我局已于2019年4月完成公示系統、登記系統和數據中心相關改造工作,4月1日完成了公示系統改造上線,目前已支撐簡易注銷公告、清算組備案及債權人公告填報業務,4月20日完成了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業務審批系統文書模板改造上線。注銷專區已初步建設了一個基本功能演示版。
(三)關于建立“暫停經營”制度。
《提案》所提及的建立允許“暫停經營”制度,是針對現實中企業普遍反映的“退出難”問題而提出的一種有別于申請注銷登記的、非常規的解決思路,對解決目前商事主體注銷困難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目前我國現行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如《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企業自行停業超過6個月的情況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政策。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的登記狀態只有存續(在營、開業、在冊)、吊銷和注銷三種,不包括“暫停經營”。
二、關于“為了廣東營商環境的優化建設,允許深圳市作為改革開放的經濟特區,能夠積極探索一條有別于全國一刀切的新型管理辦法,支撐深圳活躍的雙創局面和先行先試的中央要求”的建議
深圳市贊成委員提出的該條建議。目前,深圳市正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的要求,認真抓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一是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2018年下半年,深圳市積極向市場監管總局匯報并獲得支持,將通過修訂《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建立商事主體除名制度,以解決企業“退出難”等現實緊迫問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讓企業“進得來、出得去、活得好”。下一步,深圳市將加快修法進程,爭取早日推出除名制度。
二是持續推進登記準入便利化改革。2019年3月,深圳市龍崗區在全國率先試點推行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注銷登記“秒批”辦理,即無人工干預自動審核個體工商戶的設立、注銷登記。接下來,深圳市將在寶安區、光明區兩個區試點推行公司制企業“秒批”登記模式,條件成熟后將在全市全面推開,最大限度提高登記便利化水平,提升市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是已獲市場監管總局同意,試點實施滾動年報制度。深圳市已將企業由原來的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報,改為自企業成立周年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次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報,同時在年報內容上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稅務等部門數據同源,極大方便企業辦事,優化行政資源配置。
另外,針對提案反映的大多數企業采用租賃辦公場所,很大比例注冊地與辦公地不一致導致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受到信用約束的問題,一方面,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因此若企業實際辦公地點與登記住所不一致的話,按照法規需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例如深圳市,目前已實現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并且在商事登記中推行統一地址編碼,申請人在全流程網上登記時只需勾選相應的統一地址編碼即可對應規范化的地址表述,無需提交租賃合同等住所證明材料,因此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極為方便簡單;另一方面,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不影響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設立的其他正常經營的企業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業務。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后即不再受到信用約束,可正常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探索建立強制注銷(依職權注銷)制度。為進一步清理“僵尸企業”,推動高質量發展、提高發展平衡性和協調性,探索建立強制注銷(依職權注銷)制度,促進公平有序競爭。
二是探索完善企業撤銷登記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建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登記的辦案程序。
三是積極推進信用修復機制建設。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啟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下一步還將制定出臺深入推進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意見,我局也將向市場監管總局積極反映委員所提的相關意見建議,努力爭取相關建議落地。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