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成國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將藥學服務能力分級管理標準的提案》(第20190247號提案)收悉。經綜合省醫療保障局等單位意見,并與您充分聯系溝通,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將藥學服務能力納入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標準的意見 。
提案關于將藥學服務能力納入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標準,并通過顧客評分方式進行統計評比等意見,有利于提升藥品零售企業的競爭力,為消費者提供更好更專業的藥事服務能力,我局完全贊同。
二、將藥店信用等級納入零售藥店分級管理標準的意見。
早在2014年,原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已出臺了《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分類管理的實施辦法》(粵食藥監法〔2014〕10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沿用至今,因此沒有將藥品零售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有關內容納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的管理辦法(試行)》。《實施辦法》規定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級。由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的確定原則為:以是否有因違反藥品生產流通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而被處以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以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和主觀過錯的大小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輔助標準。對信用良好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免于現場檢查等方式激勵其健康發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藥品安全信用激勵與懲戒,即對信用良好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減少監督檢查頻次或免于現場檢查等方式激勵其健康發展;對信用不良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等方式督促其誠信守法,規范經營。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