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注函〔2020〕224號
省委政法委: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吳興印等代表提出了關于提請省委政法委牽頭相關部門進一步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近年來,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扶持法律服務事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部門職能,深化落實商事登記制度各項便利化改革措施,推進實施“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多證合一”“證照分離”、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等重要改革,通過優質高效的登記注冊服務支持我省法律服務事業發展。我局贊同人大代表提出的“進一步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有關建議。我局將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有關工作,為律師依法查詢檔案提供便利和支持,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
一、依法提供企業登記事項公示信息免費查詢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以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我省市場監管部門已將全省企業的商事登記、備案等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上公示,律師可據企業名稱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免費查詢涉案企業商事登記等信息。律師在公示系統上查詢所得登記機關公示的涉企信息屬于電子證據,是依法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經查證屬實并能證明相關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它雖然不同于檔案機讀材料這一傳統書證形式,但由于該信息與從注冊地登記機關調取的檔案機讀材料具有同源性,應與傳統檔案機讀材料具有相同的證據效力。例如律師通過公示系統查詢所得的企業登記信息,可以作為證明該企業訴訟主體資格的依據向法院提供。建議司法部門對此予以明確和認可。
二、依法提供查閱涉案企業書式檔案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第三款:“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原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工商企字〔1996〕398號)第七條規定:“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持有關公函,并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原省工商局、省檔案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業務檔案查閱、復制管理辦法》(粵工商〔2003〕聯字17號之附件)第三條(二)規定:“律師憑單位介紹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立案證明或判決書查詢有關企業的檔案資料。”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律師提供相關立案證明(或判決書、裁定等文書)等材料前來查詢涉案企業的書式檔案資料的,我省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查詢涉案企業書式檔案資料的服務。
三、關于依法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幾點建議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律師向有關單位調取的信息資料的具體范圍及情形(包括除外情形)。例如,我局在具體工作中常遇到以下情形,職業舉報人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信訪的需要,委托律師向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調取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形成的體現行政機關如何調查取證的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筆錄以及行政機關因內部管理需要制作的相關立案、批準、協查等辦案文書,我局認為上述信息資料與被舉報人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但與申請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對于該情形,是否應當準許律師調取有關材料,建議能予以明確,以便既確保律師在非訴訟業務中調查取證權的合法行使,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二)建議明確律師在實施調查取證過程中的相關要求。律師要求確認所復制的材料來源的,提供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蓋章確認。有關單位認為律師申請獲取的材料與其承辦法律事務無關,或者屬于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及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的材料,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應當告知律師并書面說明理由。律師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政府信息,如該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如該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關單位可以就律師在本單位收集到的材料制作目錄清單,要求律師簽字確認。
(三)建議由司法部門牽頭,協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一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第二十一條原則上規定了律師“可以”收集證據的范圍和界限,至于該如何把握,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多方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依法調取證據。二是《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律師向有關單位調取的信息資料只能用于案件辯護、代理等法律服務”,建議做限制解釋,即律師收集證據的界限只能是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案件,并由司法部門出具協助調查函,明確需要取證的目錄清單,以免權利被濫用。三是探索建立司法部門與相關部門“相互銜接、及時通報、聯合懲戒”的溝通協作機制,完善律師收集證據的工作流程。四是加強律師行業自律,我省律師工作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加強對律師的指導和培訓,完善律師收集證據應遵守的職業紀律及懲戒辦法,強化對律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的違規責任追究,通報律師不良執業信息記錄等情況。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完善律師收集證據制度。同時,進一步完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通過企業信息的歸集、公示和運用,為推行信用監管打下堅實基礎,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的調查權。
專此函達。
2020年3月17日
(聯系人:鄧華琴,聯系電話:020-3883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