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信監函〔2020〕429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黃清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大對違規“掛證”亂象治理力度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一、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品德、能力、業績的評議和認定,是對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的科學公正評價,也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的重要依據。在經濟領域中,要求從事某種行業經營的企業具有相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準,其中,包括企業的人員資格能力認定,即職稱要求。企業需要承接相關的業務,又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又或者出于其它降低人力成本等目的,就催生了證書掛靠這個行業。“掛證”即證書掛靠的俗稱,是指個人將自己的資質證書掛靠給別的企業,以獲取相應報酬?,F實中,“掛證”行為時有發生,不僅違背執業規范和誠信原則,也影響工作效率與質量,特別是發生在與生命健康、公共安全關系緊密的行業的“掛證”行為,隱患極大,監管部門必須齊心協力、共同加強管理與監督。
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格監管市場領域違規“掛證”行為。按照《注冊計量師注冊管理暫行規定》《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注冊計量師注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及《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注冊計量師、認證人員、檢驗檢測人員、職業藥師等職業資格的考核與管理工作。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等,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兩家以上機構。我們認同代表關于掛證灰色產業鏈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的觀點,對相關違規行動的整治一直保持高壓態勢。例如,2019年3月下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6個月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對檢查發現違規“掛證”的藥品零售企業,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并將“掛證”的執業藥師納入信用管理“黑名單”。
三、治理整治違規“掛證”亂象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涉及部門較多。我們完全贊同代表的相關建議和意見,尤其是關于明確政府監管責任主體和個人簽署誠信承諾的建議。根據《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以及《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積極探索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做好市場監管領域的職稱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市場領域違規“掛證”行為,營造和維護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一是全面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與公示制度。根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粵府函〔2016〕389號),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收集各級政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形成的涉企信息,統一記于企業名下通過公示系統對外公示,推動跨部門信息交換機制,實現市場主體基礎信息、相關信用信息、違法違規信息歸集共享和業務協同應用,打破信息“孤島”。
二是積極做好信用聯合懲戒工作。對存在違規“掛證”行為的企業,依據主管部門要求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在市場監管領域限制或禁止其辦理相關業務登記和審批;推動懲戒“黑名單”的跨部門應用,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各級政府部門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提高企業失信成本,推進實現“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鼓勵失信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信用,積極營造誠實守信的誠信環境。
三是加強職稱管理相對人的個人誠信體系建設與管理,將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全力配合主管部門對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的倒查、復查。依法查處假冒職稱評審、制作和銷售假證等違法行為。對查實違規“掛證”的資格證書持有人,依法撤銷其證書,并在信息系統記錄不良信息。
我們贊同代表的建議,認為代表建議的內容對主管部門出臺職稱監管政策和計劃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下一步工作,我們將結合代表建議完善工作計劃,加強對違規“掛證”的監管,完善市場主體和個人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引導與鼓勵市場主體和個人的信用評價與服務市場發展,依據信用評價實施分類監管,將失信企業納入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重點抽查名單,加大抽查和監管力度,積極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共同打擊的長效機制。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8日
(聯系人及電話:李延志,020-3883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