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注函〔2020〕908號
高潔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對民辦早教機構加強規范管理的提案》(第20200546號)提案收悉。經綜合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提案對于民辦早教機構的現狀、存在問題分析和提出的對策建議非常中肯,我們十分贊同您提出規范民辦早教機構的三點建議。
一、規范民辦早教機構的有關做法
民辦早教機構對于學齡前嬰幼兒認知能力、親子感情等方面的培育發揮了極大作用,事關嬰幼兒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近年來,各政府職能部門積極探索,不斷規范各類民辦早教機構的發展。
教育部門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建設,加快培養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人才。積極推進實施“5080”攻堅行動工程,到2020年,全省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占比達到50%以上,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占比達到80%以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做好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努力擴大普惠性學位資源覆蓋面,以保障不斷增長的入園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的實施意見要求,按照職能分工配合牽頭部門推動嬰幼兒照護服務和普惠性托育機構發展。積極為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提供人才支撐。2019年,全省共有中山大學、華南師范大學等30所本科院校開設了護理、學前教育、健康服務與管理等專業,在校生1萬余人;共有廣州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清遠職業技術學院等27所高職院校開設了護理、幼兒發展與健康管理等專業,在校生2萬余人;廣東旅游職業技術學校、惠州市新華職業技術學校等31所中職學校開設了護理、營養與保健等專業,在校生3.6萬人。接下來,將指導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據需求開設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合理確定招生規模、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將安全照護等知識和能力納入教學內容。
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托育機構的規范管理。2019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與教育部門聯合在全省范圍內采用“雙隨機”的工作方式對托幼機構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情況進行抽檢。采光和照明抽檢標準參照《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GB7793-2010)和《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有關標準執行。全省共對1113間托幼機構抽檢了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數、窗地面積比、照度標準值4個項目,全部合格的有441間,占比39.62%。合格率由高到低依次為:直接天然采光79.87%,窗地面積比67.57%,采光系數66.13%,照度標準值48.34%。托幼機構照度標準值不合格率較高的原因多與所在的建筑物整體朝向有關,當教室采用單側采光時,光線沒有自學生座位的左側射入從而導致照度不足。嚴格執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加強對托育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業務指導、咨詢服務和監督檢查。組織落實《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積極做好托育機構備案工作。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衛生部教育部令第76號)、《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衛婦社發〔2012〕35號)的相關要求,由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進行衛生評價工作并出具衛生評價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規范民辦早教機構的登記管理。一是調整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根據原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省市場監管局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進行了調整。其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各新增1項審批,具體如下:1.“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增加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列入《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審批列入《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我局已向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印發《關于調整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7〕453號),明確上述事項在商事登記前應當先行取得有關審批。二是規范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省市場監管局向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轉發《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三是配合教育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文件。積極支持省教育廳起草《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理規程》《廣東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規程》等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并派員參加省教育廳召集的各類研討會和法律法規宣講會。積極配合省衛生健康委建立廣東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配合制定我省《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四是積極做好早教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合教育部門做好早教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于提供餐飲服務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民辦早教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等工作,督促并指導早教機構制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并加強對其食品進貨索證索票、餐用具清洗消毒、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檢查、食品留樣等日常監管和檢查,對此類機構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確保就餐者的食品安全。五是加強市場監管領域監管執法工作。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查無”工作長效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不斷創新監管模式,大力開展查處無證無照專項治理,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依法查處涉及早教機構的虛假違法廣告、價格違法等行為,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對早教機構相關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強化社會監督。
二、進一步規范校民辦早教機構的思路
“早教”屬于新興行業,在最新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無相關分類及說明表述。同時我們還注意到,對于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機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政策規范,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對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嬰幼兒照護衛生保健和嬰幼兒早期發展的業務指導。”“舉辦非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舉辦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在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機構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2019年12月1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但是,對于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早教機構是否屬于民辦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并未明確界定。
我們通過調研發現,民辦早教機構一般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接送、午休、寄宿甚至學前課程輔導等服務。學前課程輔導的形式有自主閱讀、體育、藝術、科普活動,還有娛樂游戲、拓展訓練、興趣小組活動、觀看電影電視等,有的還提供幼兒銜接班、英語口語班、美術班、語言藝術班、暑假全天托管班等“特色課程”和“補習班”。正如提案所述“在‘贏在起跑線’的教育理念灌輸下,學齡前嬰幼兒的早期教育市場發展迅猛。民辦加盟店或自創品牌的早教機構拔地而起,不少人趨之若鶩,早教機構也成了眾多投資者追捧的對象。”可見,民辦早教機構有較大的社會需求。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相關要求,針對提案提出的三點建議,我們從實際出發,以問題導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擬在以下兩個方面做好鼓勵和規范民辦早教機構工作:一是加強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宣傳引導,強化部門職責和配合聯動,涉及民辦早教機構食品、衛生、交通、安全、消防等方面,各部門各施其責,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并在監管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細化準入標準。二是探索對民辦早教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同時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一)關于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民辦早教機構的管理。對于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民辦早教機構,建議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范圍,由教育部門審批監管。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為幼兒提供學前輔導、托管,從事文藝興趣(樂器書法等)、各外語語種的教育培訓等機構,但是各界對于上述機構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細則調整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的理解,既不利于規范對此類機構的管理,又不適應人民群眾對民辦教育的多樣化需求。上述機構以家庭作坊式培訓機構存在,沒有獲得相應辦學許可,且可能涉及學生(員)的人身安全和意識形態教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幼兒的身心健康構成潛在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工商總局等三部門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同時規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因此我們建議,將提供學前課程輔導、興趣培養等民辦早教機構,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管理及適用范圍。建議在制定我省相關配套文件時,應當同步考慮我省營利性民辦學校、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民辦培訓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程序等,解決目前該類機構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缺乏嚴格的準入門檻和有效監管,教師資格無法認定等問題。同時提供非教育服務內容的民辦早教機構,還需按照下述意見管理。
(二)關于提供非教育服務內容的民辦早教機構的管理。對于不提供學前課程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僅提供嬰幼兒照護、接送、午晚餐、寄宿等服務的早教機構,已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的,無需申領營業執照;非公益性質(以營利為目的)的早教機構,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早教服務涉及交通運輸、寄膳、寄宿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關“接送、寄膳、寄宿”等經營范圍可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批準的項目進行表述。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經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聯系人及電話:張琳琳,020-3883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