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知保函〔2020〕907號
李廣曦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的提案》(第20200706號)提案收悉。經綜合省科技廳、省司法廳、省法院等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允許投資方自主選擇裁決機構的建議
李廣曦委員關于允許投資方選擇裁決機構的建議具有建設性,有利于促進粵港澳三地司法合作與協助,推動建立粵港澳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一國兩制”方針政策下,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屬三個不同的法域。內地屬于社會主義法系,澳門屬于大陸法系,內地與澳門在法律體系上比較接近,都屬于成文法系,法律傳統比較相似。而香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系,以適用判例法為主,制定法為輔,無論在法律制度層面還是技術層面都與內地有較大差異。粵港澳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制度規則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動的瓶頸,并帶來一系列法律難題。以司法權的行使為例,存在共有管轄權、法律查明、裁決認可執行等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國兩制三法域”下如何更好地銜接規則、融合發展,是一個嶄新課題,尚無先例可循,也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拿來借鑒。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關規定,對于涉港、涉澳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參照涉外案件的管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由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香港、澳門法院或者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合同在內地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內地,或者被告在內地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內地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其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和訴訟標的物均不在內地的,當事人按照書面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予受理;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應訴的,視為雙方承認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有管轄權。
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涉港、涉澳民事訴訟管轄原則上以訴訟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系、尊重當事人為依據,當粵港澳合作投資的知識產權項目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合作項目投資方可以根據約定選擇由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香港、澳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管轄,亦可根據協議選擇由指定仲裁機構裁決,未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設置障礙。
二、關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共有產權形式共同擁有知識產權的建議
李廣曦委員對當前企事業單位因缺少直接利益,創新者個人因知識產權被完全剝奪而缺乏推動成果轉化意愿的困境認識深刻,關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共有產權形式共同擁有知識產權的建議符合當前黨中央決策,有利于通過“產權驅動創新”路徑,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我省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積極推進科技成果所有權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根本路徑,是實現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的關鍵環節,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要求構建以需求為導向的開放協同轉化機制,在相關高校、院所試點開展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即將事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獎勵,前置為事前國有知識產權所有權獎勵,通過職務發明創造由單位和職務發明人共同所有的方式,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2019年我省新修訂《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明確規定高校、科研機構可采用多種方式對科技人員進行產權激勵,并刪除原條例中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比例相關規定。《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號)圍繞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方面提出許多突破性舉措,指出高校獨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可將高校委托或劃撥的科技成果自主作價投資,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所持企業國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審批,收益可部分留歸公司使用。試點開展科技權屬改革,高校、科研機構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可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轉化效率的原則,高校、科研機構可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同時高校獨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可將高校委托或劃撥的科技成果自主作價投資,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所持企業國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自主審批,收益可部分留歸公司使用。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留歸自主使用等。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產權激勵,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健全決策機制,規范操作流程,探索形成賦權形式、成果評價、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賦予科研人員對其職務科技成果享有更多權利有效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促進更多職務科技成果得以轉化,也已經列入立法日程,已在相關立法草案中得以體現。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律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由單位享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由單位和發明人作出約定。要將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引向深入,需通過頂層制度設計,對專利法有關職務發明權屬的規定作出修訂。在專利法律相關規定未作修訂前,科研人員對任職單位科研成果專利權利的分享,可通過與任職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作出相應約定的方式解決。
下一步,我省將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要求,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總結凝練改革試點經驗,爭取在省內高校和科研機構推廣。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聯系人及電話:宋慧婷,020-38835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