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注函〔2020〕909號
方紹偉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強化校外托管機構規范和管理,解決放學后孩子去處難題的提案》(第20200558號)提案收悉。經綜合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等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提案對于校外托管機構的現狀、存在問題分析和提出的對策建議非常中肯,我們十分贊同您提出鼓勵和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的四點建議。
一、規范各類校外托管機構的現行政策
校外托管機構對于解決中小學生校外生活、教育、看護等現實需求發揮了極大作用,是校內課后服務的有益補充。近年來,各政府職能部門積極探索,不斷規范各類校外托管機構的發展。
教育部門出臺相關意見指導做好中小學生課后服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中小學生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基一廳〔2017〕2號)要求,2018年3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了《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中小學生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8〕9號),要求全省中小學校要發揮校內課后服務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學校在管理、人員、場地、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主動承擔起學生校內課后服務責任。全省中小學校大力開展校內課后服務工作將進一步增強教育服務能力,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幫助家長解決校內課后托管需求,緩解中小學生課后看管難題,并將吸引很大一部分原來參加社會托管的學生返回學校參與校內午餐午托和課后服務,能有效緩解社會托管壓力,保障廣大學生的權益。
衛生健康部門開展了校外培訓機構教室采光情況抽檢。2019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與教育部門聯合在全省范圍內采用“雙隨機”的工作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情況進行抽檢。對校外培訓機構教室采光和照明標準參照《中小學校教室采光和照明》(GB7793-2010)和《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50099-2011)有關標準執行。全省共對610間校外培訓機構抽檢了采光系數、窗地面積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室內表面反射比、裝設人工照明、課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9個項目,全部合格的有105間,占比17.21%。合格率由高到低依次為:裝設人工采照明85.25%,采光系數67.21%,窗地面積比65.90%,防眩光措施61.80%,采光方向58.36%,課桌面照度58.36%,室內表面反射比46.56%,照明功率密度46.07%,黑板照度29.18%。建議校外托管機構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機構負責人主動承擔傳染病防控職責,加強對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傳染病防控能力培訓,做好防控傳染病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規章制度,落實好傳染病防控各項要求,出現疑似傳染病事件時,及時向衛生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
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的登記管理。一是調整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根據原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省市場監管局對《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進行了調整。其中,《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各新增1項審批,具體如下:1.“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增加為工商登記前置審批,列入《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審批列入《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我局已向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印發《關于調整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7〕453號),明確上述事項在商事登記前應當先行取得有關審批。二是規范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省市場監管局向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轉發《工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三是配合教育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文件。積極支持省教育廳起草《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理規程》《廣東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規程》等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并派員參加省教育廳召集的各類研討會和法律法規宣講會。四是積極做好校外托管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等工作,督促并指導托管機構制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并加強對其食品進貨索證索票、餐用具清洗消毒、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檢查、食品留樣等日常監管和檢查,對托管機構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確保就餐學生的食品安全。五是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專項整治。2018年,省教育廳、省公安廳、原省工商局等廳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粵教督函〔2018〕23號),對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為期一年的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打擊無證無照校外培訓機構(含托管)等違法經營行為,有效凈化了我省校外培訓市場,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查無”工作長效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不斷創新監管模式,大力開展查處無證無照專項治理,促進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執法辦案工作,依法查處涉及校外托管機構的虛假違法廣告、無照經營、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開對校外托管機構相關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六是堅持強化標準引領。實施“標準化+”行動,發揮團體標準對產業發展的創新引領作用。組織修訂的《廣東省標準化條例》已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即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廣東省標準化戰略資金管理細則》,完善標準化體制機制建設,加大標準化戰略資金資助力度,提升我省標準先進性,助推產業高質量發展。下一步,將根據廣東省托管服務業現狀和特點,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構建廣東省托管服務業標準體系,開展托管服務業團體標準研制,填補行業空白。積極推動灣區標準,推進托管服務業標準化試點,以先進標準引領托管服務行業創新發展。
二、進一步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的思路
“校外托管”屬于新興行業,在最新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無相關分類及說明表述。同時我們還注意到,《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中小學生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8〕9號)鼓勵學校與第三方社會機構(……合法合規、安全有保障、服務質量高的社會培訓機構)開展合作,為學生提供校內課后服務,包括在校早餐、午餐服務,在校午休服務、課后托管服務等。但是該指導意見中并未對“合法合規、安全有保障、服務質量高的社會培訓機構”界定明確的含義、標準和準入條件。
我們通過調研發現,校外托管機構一般提供學生接送、午晚餐、作業輔導、午休甚至寄宿等課后服務。托管作業輔導的形式有安排學生做作業、自主閱讀、體育、藝術、科普活動,還有娛樂游戲、拓展訓練、興趣小組活動、觀看電影電視等,有的還提供幼兒銜接班、英語口語班、美術班、語言藝術班、暑假全天托管班等“特色課程”和“補習班”。正如提案所述“我省城居民和外來人口不斷增加,眾多家長為工作奔波忙碌,無暇照顧子女,針對中小學生的托管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大有遍地開花之勢”,校外托管機構有較大的社會需求。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于“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的相關要求,針對提案提出的四點建議,我們從實際出發,以問題導向,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擬在以下兩個方面做好鼓勵和規范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工作:一是加強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宣傳引導,強化部門職責和配合聯動,涉及校外托管機構食品、衛生、交通、安全、消防等方面,各部門各施其責,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并在監管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細化準入標準。二是探索對校外托管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同時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一)關于提供教育服務內容的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對于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內容的校外托管機構,建議統一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調整范圍,由教育部門審批監管。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為中小學生提供課外輔導、補習、托管,從事文藝興趣(樂器書法等)、各外語語種的教育培訓等機構,但是各界對于上述機構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細則調整適用范圍存在不同的理解,既不利于規范對此類機構的管理,又不適應人民群眾對民辦教育的多樣化需求。上述機構以家庭作坊式培訓機構存在,沒有獲得相應辦學許可,且可能涉及學生(員)的人身安全和意識形態教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青少年、幼兒的身心健康構成潛在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工商總局等三部門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同時規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經審批正式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因此我們建議,將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校外托管服務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管理及適用范圍。同時提供非教育服務內容的校外托管機構,還需按照下述意見管理。
(二)關于提供非教育服務內容的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對于不提供作業輔導、興趣培養等服務,僅提供學生接送、午晚餐、午休寄宿等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已取得《民辦非企業登記證》的,無需申領營業執照;非公益性質(以營利為目的)的校外托管機構,需依法辦理營業執照。校外托管服務涉及交通運輸、寄膳、寄宿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關“接送、寄膳、寄宿”等經營范圍可按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批準的項目進行表述。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聯系人及電話:張琳琳,020-38835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