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森生家政服務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越秀區恒福路60號綜合樓一樓自編101室
企業法人:李淑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6953356XC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執法人員于2018年5月7日、6月19日對你單位收取陪護費的價格舉報案件進行了檢查。經查實,你單位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為:
你單位在廣東省第二中醫院為住院病人提供生活照料、護理等工作時,違反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第十六條“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進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的規定,沒有在醫院收費窗口和服務場所做好收費公示,對自帶陪護人員的病人在沒有簽訂服務協議和收費知情同意書情況下,按10元/天的標準收取了留宿陪護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調查人員按有關辦案程序,向被調查人提取詢問筆錄,提取繳費通知單、收款收據、財務帳冊等相關資料,并經被檢查人簽名蓋章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已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粵市監價告〔2018〕49號)。
鑒于你單位在執法人員指出存在違規收費問題時,能夠立即整改,及時糾正,屬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九條“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十二條第(四)項,現責令你單位進行整改,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款3000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你單位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