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能合和電力(河源)有限公司
地 址:河源市源城區埔黃鎮
法定代表人:李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7178809000
本機關依法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7對你單位的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核查。經查,你單位存在如下價格違法事實:
根據省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電量,經核算,你單位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1號和2號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氮氧化物累計超限值時間為3小時,累計上網電量為830.5兆瓦時,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8,305.00元。以上事實有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的粵環函〔2018〕709號、粵環函〔2018〕1336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粵環函〔2018〕1966號、粵環函〔2019〕248號,廣東電網的廣電辦函〔2018〕131號、廣電辦函〔2018〕186號、廣電辦函〔2018〕257號、廣電辦函〔2019〕39號,廣州供電局的廣供電函〔2018〕578號、廣供電函〔2018〕918號、廣供電函〔2019〕1號、廣供電函〔2019〕146號,深圳供電局的深供電函〔2019〕50號、深供電市場〔2019〕33號等文件資料證明。
你單位相關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規定限值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文第七條:“燃煤發電機組排放污染物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限值要求”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2019年7月我局已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價競處告〔2019〕40號)。
鑒于你單位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沒有超過限值1倍以上,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從輕處罰情形。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燃煤發電機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限值要求仍執行環保電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超過限值1倍以上的,并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5倍以下罰款”、《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并依法對你單位作出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8,305.00元的行政處罰。(詳見附表)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沒款8,305.00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你單位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