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珠海金灣發電有限公司
地 址:廣東珠海市香洲區吉大吉大路2號國際會議中心公寓樓商場四樓B06-B13
法定代表人:王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400717859111N
本機關依法于2020年7月02日至2020年7月30日對你單位的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核查。經查,你單位存在如下價格違法事實:
依據省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電量,經核算,你單位于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3號和4號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氮氧化物累計超限值時間為13小時,累計上網電量為1720兆瓦時,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17,200.00元。以上事實有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的粵環函〔2019〕895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19年第2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19年第3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重新報送全省2019年第4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電網的廣電辦函〔2019〕243號、廣電辦函〔2019〕315號、廣電辦函〔2020〕120號,廣州供電局的廣供電函〔2019〕1133號、廣供電函〔2020〕63號、廣供電函〔2020〕424號,深圳供電局的深供電函〔2019〕799號、深供電市場〔2020〕16號、深供電市場〔2020〕74號等文件資料證明。
你單位相關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規定限值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文第七條:“燃煤發電機組排放污染物應符合《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規定的限值要求”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2020年8月我局已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價競處告〔2020〕20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鑒于你單位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沒有超過限值1倍及以上的事實,未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情形。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并依法對你單位作出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17,200.00元的行政處罰。(詳見附表)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沒款17,200.00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 2‰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你單位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
聯系人: 孫培恒 聯系電話:020-38835462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