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東莞市粵南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511X619N
住所(住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街道東城路莞城段55號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書鎖
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案件線索,東莞市粵南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2020年10月26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與東莞市米人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等委托人簽訂《知識產權代理委托合同》11份,其中1份因技術方案未成熟未履行,通過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公司的方式履行合同共10份。在履行合同中,1份是《專利代理條例》實施前履行的。當事人獲違法所得342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書鎖制作的詢問筆錄、《知識產權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代交專利申請協議》、專利代理費用明細表等。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于2021年1月7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罰告字〔2020〕3008號)送達給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一般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427元;2.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即人民幣10281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