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深圳市德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326335652A
住所(住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高新南環路29號留學生創業大廈602
法定代表人:翟桂麗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轉來《關于請依法對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進行立案查辦的函》,深圳市德錦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2020年10月26日,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代理申請號為201930664915.6、201930664930.0、201930664933.4、201930664940.4、201930665042.0、201930665712.9、201930665715.2、201930665736.4、201930665738.3、201930665740.0的專利申請,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即:申請內容為不同材料、組分、配比、部件等簡單替換或者拼湊,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筆錄、我局對當事人經理蒙力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當事人與受托方簽訂的《專利代理委托合同》,證明上述專利申請是當事人代理的;2、國家知識產權局《非正常專利申請確認通知書》,證明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于2021年1月6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罰告字〔2020〕3011號)送達給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