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本機關依法對**公司2021年的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核算。
經查,依據省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電量,當事人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1號和2號燃煤發電機組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超過了規定的限值,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計超限值時間為3小時、4小時和33小時,累計上網電量30.8兆瓦時、1883.2兆瓦時和4637.6兆瓦時,合計多收環保電價款74685.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1年第1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1年第2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1年第3、4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21年燃煤機組環保考核上網電量數據核對情況的函》等文件資料。2022年9月我局已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價競處告〔2022〕8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申請。
本局認為,對于當事人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備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免于罰款。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七條和《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74685.6元,免于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沒款74685.6元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