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深辦罰〔2023〕2號
當事人:廣東****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梁**
根據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案件線索,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6月至7月間,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中山市某公司和廣東某公司共11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獲取違法所得21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和2023年1月5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梁****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2份,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對中山市某公司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
2.當事人《營業執照》、《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及法定代表人梁****身份證復印件。
3.當事人與廣東某公司簽訂的《商標申請代理委托書》(合同編號:ZSGUANZHZUO(2022)-0427)、銀行匯款憑證及退款憑證復印件各1份。
4.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含附件《專利代理費用清單》)。
5.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核查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有關情況的報告》(含附件相關核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于2023年2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3〕2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我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指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處以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2100元;處罰款4620元,罰沒款共計67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