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深辦罰〔2023〕1 號
當事人:**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林XX
根據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案件線索,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對當事人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間擅自代理專利申請96件,獲違法所得37118 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2.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林XX的詢問筆錄;3.當事人與專利申請人簽訂的《知識產權代理委托合同》及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當事人收款憑證;4.當事人與北京XX公司簽訂的《專利代理合作協議》;5.當事人出具的《關于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情況說明》及《專利代理費用明細表》;6.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證書》、《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7.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核查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有關情況的報告》及相關調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于2023年2月2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3〕1號)送達給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
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交待違法行為,主動制作了《專利代理費用明細表》,如實說明了96項專利代理費用等詳細情況,并主動提供了大部分涉案委托合同、轉賬記錄、收費票據等相關證據。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7118元;
2.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即37118元。罰沒款合計7423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