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深辦罰〔2023〕3號
當事人:中山市********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2023年1月6日,我局收到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關于移送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線索核查材料的函》以及相關核查材料。2023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間,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為中山市※※※※※※※公司等58家企業或個人代理專利申請215件,收取專利申請代理費31475元,扣除上繳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申請費、稅費等成本8725元,獲取違法所得227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我局于2023年2月8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一份。
3.當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供的《情況說明》及其附件《專利代理收費情況明細表》、《知識產權申請委托合同》、發票復印件等。
4.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移送涉嫌無資質專利代理行為線索核查材料的函》及其附件的有關核查材料。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已于2023年4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3〕3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指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取證,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并處以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22750元,并處罰款22750元,罰沒款共計45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