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北稽罰〔2023〕001號
名稱:廣東********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地址:梅州市********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嚴重不合格有機肥料立案調查。經調查,我局在2023年化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于2023年3月1日對當事人銷售的標稱江門市******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肥料(生產日期:2022年12月2日)進行了抽檢,該批次有機肥料經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有機肥料的[檢驗項目]有機質的質量分數不合格,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經調查,上述有機肥料為當事人從江門市*******有限公司購進,購進875包(40kg/包,共35噸),購進單價為500元一噸,購進金額為17500元。銷售了351包(共14.04噸),抽檢0.001噸,庫存524包,召回0包。實際銷售351包,銷售收入共11327.2元,購進成本10390.34元,銷售利潤936.8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10010199C)、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10010199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4400230100101991)各1份,鑒定意見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有機肥產品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3.2023年4月11日《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10010199C)、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100101991)、當事人提供的銷售成本單據、銷售單據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有機肥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事實。
4.供貨者的資質證明、產品購銷合同、庫存采購入庫單、存卡、銷售情況表、購入發票證明當事人采購了該批次有機肥料。
5.現場檢查和照片證明該批次嚴重不合格有機肥料存貨情
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05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當事人于2023年05月25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存在,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條件和不合格產品銷毀處理規定,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銷售的嚴重不合格有機肥料524包(共20.959噸);
2.沒收違法所得936.86元;
3.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28237.3元的1倍罰款28237.3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壹角陸分(29174.16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