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韶關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地址:韶關市********
我局于2023年06月01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嚴重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案調查。我局在2023年非醫用口罩、兒童口罩、皮鞋、童鞋、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于2023年5月12日對韶關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湖北********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生產日期:2022年12月21日)進行了抽檢,該批次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經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該批次一次性平面兒童口罩(非醫用)的[檢驗項目]顆粒物過濾效率和防護效果不合格,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經調查,上述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為當事人從湖北*****有限公司購進,購進****個,購進金額為 *****元,增加外包裝和防偽標簽需要*****元。銷售了 *****個,庫存*****個。銷售收入共 *****元,購進成本*****元,另外有快遞費 *****元,天貓平臺扣點 ***** 元。扣除快遞費、扣點后利潤***** 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10100363C)、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10100363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4400230101003631)各1份,鑒定意見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產品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3.2023年6月1日《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10100363C)、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101003631)、當事人天貓的銷售情況2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事實。
4.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產品購銷合同證明當事人采購了該批次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
5.現場檢查和照片證明該批次嚴重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存貨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钡囊幎?。
我局于2023年08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ǎF責令當事人: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10,000.0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伍圓整(¥2795.00); 3.沒收違法銷售的嚴重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非醫用)1875個。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詳見《廣東省級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