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翁源縣******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翁源縣******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當事人因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3月19日在微信注冊“新注冊公眾號”,于2018年3月23日將“新注冊公眾號”認證為“翁源龍湖中央公園”,公眾號簡介為“樓盤推廣、房產銷售”, 關注人數3659人。當事人為吸引消費者投資購買翁源縣******有限公司開發經營的“中央公園·瀾園一期、二期商鋪”,通過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發布如下11篇房地產廣告:
1.《【1月1日 | 城芯旺鋪,盛啟認籌】挑高旺鋪·買一層得兩層》,發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閱讀量:366。
2.《認籌2萬抵5萬,買一層得兩層,中央公園·瀾園旺鋪火熱認籌中!》,發布時間:2023年1月4日,閱讀量:293。
3.《社區+學校+百變=全優金鋪》,發布時間:2023年3月3日,閱讀量:213。
4.《全業態商鋪,搶占翁源新城財富風口》,發布時間:2023年3月10日,閱讀量:663。
5.《攤牌了!這里的商鋪讓財富一路狂飆》,發布時間:2023年3月14日,閱讀量:242。
6.《機遇︱我竟想不到,高端社區的商鋪如此有利》,發布時間:2023年3月24日,閱讀量:212。
7.《實力金鋪 | 翁源規劃 新城有多大潛力?》,發布時間:2023年3月29日,閱讀量:266。
8.《社區商鋪,憑什么是風口?》,發布時間:2023年4月21日,閱讀量:256。
9.《做生意的人,都搶抓先機.....》,發布時間:2023年5月5日,閱讀量:210。
10.《社區鋪?臨街鋪?學府鋪?三合一,選它就對了》,發布時間:2023年5月12日,閱讀量:160。
11.《買商鋪好處這么多,讓人無法拒絕!!》,發布時間:2023年5月19日,閱讀量:134。
當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的《【1月1日|城芯旺鋪,盛啟認籌】挑高旺鋪·買一層得兩層》、2023年1月4日發布的《認籌2萬抵5萬,買一層得兩層,中央公園·瀾園旺鋪火熱認籌中!》房地產廣告中均宣稱“新城C位 人氣旺鋪 城市中軸 臨街旺鋪 穩定客群 人氣沸騰 高端社區商鋪”“人潮鋪 城芯鋪 發展鋪”及相關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這里的“承諾”既包括明示的承諾也包括暗示的承諾。
當事人于2023年3月3日發布的《社區+學校+百變=全優金鋪》房地產廣告中宣稱“投資首選,商機無限”“升值潛力無限”“中央公園|瀾園 城芯旺鋪 熱領新城 C位旺鋪 高端社區旺鋪”“人潮鋪 城芯鋪 發展鋪”及相關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這里的“承諾”既包括明示的承諾也包括暗示的承諾。
當事人于2023年3月10日發布的《全業態商鋪,搶占翁源新城財富風口》、2023年3月14日發布的《攤牌了!這里的商鋪讓財富一路狂飆》、2023年3月24日發布的《機遇︱我竟想不到,高端社區的商鋪如此有利》、2023年3月29日發布的《實力金鋪 | 翁源規劃 新城有多大潛力?》、2023年4月21日發布的《社區商鋪,憑什么是風口?》、2023年5月5日發布的《做生意的人,都搶抓先機.....》、2023年5月12日發布的《社區鋪?臨街鋪?學府鋪?三合一,選它就對了》、2023年5月19日發布的《買商鋪好處這么多,讓人無法拒絕!!》房地產廣告中均宣稱“中央公園|瀾園 搶占金鋪 醇熟商圈 搶占財富風口 高端社區商鋪”“人潮鋪 城芯鋪 發展鋪”及相關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這里的“承諾”既包括明示的承諾也包括暗示的承諾。
上述11篇房地產廣告由翁源縣******有限公司委托廣東******有限公司制作,通過當事人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發布,當事人在上述11篇房地產廣告發布前對內容進行過審核,對廣告內容清楚,當事人是上述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當事人開設注冊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以前用于宣傳其開發經營的“龍湖中央公園”項目,該公眾號名稱涵蓋了其開發經營的項目名稱,上述11篇房地產廣告圖文中均有“龍湖 中央公園 瀾園”的表述,當事人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群發上述11篇房地產廣告推薦“中央公園·瀾園一期、二期商鋪”的同時對其自身開發經營的“龍湖中央公園”項目起到了一定的關聯推薦作用。當事人與廣告主翁源縣******有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當事人未參與翁源縣******有限公司開發經營的“中央公園·瀾園一期、二期商鋪”房地產項目。當事人與翁源縣******有限公司人員混同,未就通過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發布上述11篇房地產廣告簽訂相關委托文書,也未收取相關費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賬號主體截圖。
4.翁源縣******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據提取單》。
5.《翁源縣******有限公司項目廣告創作及推廣策劃服務合同》。
6.廣告內容截圖11份(含清晰版光盤)、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后臺截圖。
7.《現場筆錄》《詢問筆錄》。
8.其他證據材料。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04號),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通過書面向本局提交了《關于我司涉嫌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申辯書》,要求對其違法行為作出撤銷或減輕處罰。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進行了復核,當事人提出“認定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重復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納,對當事人提出的“經營困難及地產市場環境蕭條”本局予以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作為廣告發布者,在涉案的11篇房地產廣告發布前對內容進行過審核,對廣告內容清楚,明知或者應知發布的房地產廣告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的規定,構成發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的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翁源龍湖中央公園”關注人數3659人,當事人通過該公眾號持續群發房地產違法廣告11篇,時間跨度近5個月,總閱讀量3015,宣傳的標的是商鋪,屬大宗商品,相較于剛需住房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當事人自2022年12月30日發布房地產違法廣告開始至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止已售出上述房地產違法廣告宣傳的標的商鋪16套。在本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后至本局現場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期間,當事人一直未對涉案廣告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涉案廣告被更多消費者閱知。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當事人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結合當事人目前的困難及房地產市場的宏觀環境,及當事人在申辯書中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原則,本局對當事人發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的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和第三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50000元。
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