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 ***
我局在調查一宗氣瓶檢測單位案件時,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經查,當事人為氣瓶充裝單位,截至2023年7月27日,處于正常營業狀態。
2023年7月7日,發現當事人已充裝10個氣瓶(氣瓶標簽為JTBP452292、JTBP47844、JTBP437187、JTBP452339、JTBP478339、JTBP478375、JTBP456642、JTBP406371、JTBP437115、JTBP456538),充裝前后檢查紙質和電子記錄均無充裝員簽名,充裝完畢后沒有復秤檢查,氣瓶JTBP437115充裝前檢查記錄填寫錯誤。已充裝的9個標識***公司檢測合格氣瓶(氣瓶標簽為44JTB0071155、44JTB0067793、44JTB003797、44JTB0123610、44JTB0117446、44JTB01160、44JTB0059829、44JTB0066187、44JTB0058901),瓶身未敷涂終止使用日期和下次定期檢驗日期。
2023年7月27日,發現當事人已充裝的8個標識***公司檢測合格氣瓶(氣瓶標簽為44JTB0075924、44JTB0029144、44JTB0035324、44JTB0111585、44JTB0055611、44JTB0084006、44JTB0033443、44JTB0042569、44JTB0076633、44JTB0035625、44JTB0048768),瓶身生產日期與瓶身二維碼信息不符。其中,前6個氣瓶(氣瓶標簽為44JTB0075924、44JTB0029144、44JTB0035324、44JTB0111585、44JTB0055611、44JTB0084006)使用滿8年未進行安全評估。
同時,發現當事人:一、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當事人自2022年6月1日開始在氣瓶二維碼充裝溯源監管平臺建檔,就錯誤填報了在用氣瓶信息,持續至2023年7月27日檢查才被發現。二、自有不符合安全規范的氣瓶數量多。自2023年7月28日至8月23日,當事人已自查氣瓶24030個,其中信息不符的氣瓶1945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燃氣經營許可證1份,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站長身份證復印件1份,充裝工身份證復印件1份,充裝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2023年7月7日現場筆錄1份和證據提取單7份,2023年7月27日現場筆錄1份和證據提取單12份,對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2份(2023年7月27日和8月16日),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充裝的氣瓶存在瓶身未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敷涂信息、瓶身生產日期與瓶身二維碼信息不符、使用8年后未安全評估的情況。
3、對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2份(2023年7月7日和7月25日),對站長詢問筆錄2份,對充裝工詢問筆錄2份,《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及充裝記錄表》的電子記錄打印版本(2023年7月1日-7日)和紙質記錄版本(2023年7月1日-6日),證據提取單(2023年7月7日的紙質記錄《6.4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及充裝記錄表》),當事人提供《鋼瓶充裝前檢驗操作規程》《鋼瓶充裝后檢驗操作規程》《充裝工崗位職責》《充裝臺管理制度》復印件,及《氣瓶JTBP437115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充裝前后檢查及充裝情況。
4、我局制作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市監西辦強制〔2023〕004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市監西辦強制〔2023〕005號),發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查封氣瓶后續處理工作的函》《關于做好***公司后續整改處理工作的函》,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作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臺)市監特令〔2023〕第(0811)號]復印件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所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及責令整改情況。
5、當事人氣瓶送檢情況說明1份,及2023年5月份的氣瓶定期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氣瓶定期檢驗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和《鋼瓶信息更正整改情況臺賬》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7、江門市局提供的《關于協助提供***公司等相關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復函》,證明當事人自2021年7月1日至今未被江門市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經相關人員確認證實。
2023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西辦罰告〔2023〕004號),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我局認為:
當事人充裝氣瓶前后檢查紙質和電子記錄均無充裝員簽名,充裝完畢后沒有復秤檢查,氣瓶JTBP437115充裝前檢查記錄填寫錯誤,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中8.6.3.1 基本要求“(1)充裝前(后),應當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并且填寫檢查記錄;(2)氣瓶充裝過程中,應當逐只進行檢查,并且填寫充裝記錄;(3)檢查記錄和充裝記錄可以采用電子記錄方式,并且應當由作業人員簽字確認”;和8.6.5.1通用要求(4)“應當采用復檢用衡器,對充裝量逐瓶復檢;自動化充裝的,按照批量抽樣有關規定進行復檢的”的規定,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
當事人已充裝的9個標識檢測合格氣瓶,瓶身未敷涂終止使用日期和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中9.2基本要求“(5)在氣瓶表面涂敷顏色標志、檢驗機構名稱、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和檢驗合格標志等”規定,為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當事人已充裝的8個標識檢測合格氣瓶,瓶身生產日期與瓶身二維碼信息不符,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中8.3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4)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關于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要求,建立本單位氣瓶充裝信息平臺,及時將充裝前(后)檢查情況、相關充裝情況等信息上傳到氣瓶充裝信息平臺,充裝信息平臺追溯信息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氣瓶的一個檢驗周期”的規定,為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其中前6個氣瓶使用滿8年未進行安全評估,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中9.5氣瓶報廢處理“對于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有使用價值的氣瓶,產權單位應當委托氣瓶檢驗機構對氣瓶進行安全評估,檢驗機構評估合格后應當給出延長后的使用年限”規定,為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
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規定,結合《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省政府第164號令)第十三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必須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對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氣瓶的行為,我局認為,不具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考慮本案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附件3:工商、質監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第672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的”“一般:責令改正,處7.4萬元以上14.6萬元以下罰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4.5萬元。
綜上所述,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應當及時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評估,達到報廢條件的及時報廢。同時,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14.5萬元。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