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2023年5月9日,根據舉報,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聚稀烴絕緣聚稀烴護套無鹵低煙阻燃絞型耐火屏蔽軟電纜”(型號:WDZBN-RYJSP 300/300V 2×1mm2,生產日期:2023-04-22,下同)進行了抽樣送檢。6月14日,收到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0.DX2301129,下同),顯示上述抽樣產品[導體電阻][包裝標志檢查]2項檢測項目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復檢。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于2023年6月20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詢問調查,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后本局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聚稀烴絕緣聚稀烴護套無鹵低煙阻燃絞型耐火屏蔽軟電纜”95卷(檢驗、備樣各1卷,當事人備樣1卷,查封92卷),銷售單價98元/卷,貨值金額9310元。當事人無銷售上述產品,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的生產資格及相關主體身份。
證據二: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電纜產品情況。
證據三:執法人員現場筆錄及照片、對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擠塑工藝記錄表,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情況。
證據四:《責令改正通知書》(粵市監責改〔2023〕4002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市監強制〔2023〕4002號)《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粵市監清單〔2023〕4002號),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和對涉案產品實施暫時性控制等情況。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聚稀烴絕緣聚稀烴護套無鹵低煙阻燃絞型耐火屏蔽軟電纜”,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粵市監規字〔2019〕8號)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給予一般處罰。
2023年9月6日,本局以郵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東辦罰告〔2023〕002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聚稀烴絕緣聚稀烴護套無鹵低煙阻燃絞型耐火屏蔽軟電纜”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生產的“聚稀烴絕緣聚稀烴護套無鹵低煙阻燃絞型耐火屏蔽軟電纜”93卷(總數95卷扣除檢驗、備樣各1卷);
3.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3倍罰款計人民幣壹萬貳仟壹佰零叁元(¥12103)。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沒收款項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