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息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2023年5月10日,根據舉報本局依法對***生產的3個產品進行執法抽檢,分別為:1.“阻燃電線電纜”(型號:ZC-RVV 3×1.5mm2 300/500V,生產日期:2023-04-15);2.“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阻燃C類電纜”(型號:ZC-YJV 5×10mm2 0.6/1kV ,生產日期:2023-04-06);3.“阻燃電線電纜”(型號:ZC-RVV 4×4mm2 300/500V ,生產日期:2023-03-29)進行抽樣送檢。6月14日,本局收到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結果顯示,其中有1個樣品“阻燃電線電纜”(型號:ZC-RVV 3×1.5mm2 300/500V,生產日期:2023-04-15,下同)(報告編號:DX2301133,下同)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成束燃燒試驗(C類)(供火時間:20min)炭化范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先提出復檢后又申請撤銷復檢。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詢問調查,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后本局依法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不合格“阻燃電線電纜”86卷(均未銷售,其中抽樣送檢6卷,查封80卷),銷售單價3.55元/米,貨值金額計30530元。當事人無銷售上述產品,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各1份,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生產資格及相關主體身份。
證據二: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電線產品情況。
證據三:執法人員現場筆錄,對受委托人林**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情況。
證據四:不合格“阻燃電線電纜”(型號:ZC-RVV 3×1.5mm2 300/500V ,生產日期:2023-04-15)生產單據、產品銷售單價,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數量和單價情況。
證據五:《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市監強制〔2023〕4003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粵市監清單〔2023〕4003號),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和執法人員對涉案產品實施暫時性控制等情況。
證據六:6月27日申請復檢書,證明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情況。
證據七:7月3日《撤回申請復檢書》,證明當事人撤回復檢情況。
證據八: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證明行政強制措施延長期限情況。
證據九:合格樣品抽樣記錄和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X2301136、DX2301137),證明當事人合格樣品抽檢結果情況。
證據十: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市監解強〔2023〕4003號),證明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證據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普市監處罰〔2022〕311號)及當事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政處罰信息截圖,證明當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情況。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阻燃電線電纜”,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 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應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因生產銷售的“阻燃電線電纜”(ZC-RVV(3×4mm2+1×2.5mm2,300/500V;生產日期:2022年2月22日)產品絕緣平均厚度、絕緣最薄點厚度不符合JB/T8734.3-2016標準,于2022年8月11日被普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粵市監規字〔2019〕8號)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局擬給予從重處罰。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其他從重行政處罰情形。
2023年9月8日,本局以郵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東辦罰告〔2023〕003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阻燃電線電纜”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生產的“阻燃電線電纜”80卷(即總數86卷扣除檢驗2卷、備樣4卷);
3.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2.3倍罰款計人民幣柒萬零貳佰壹拾玖元(¥70219)。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項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