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梅州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地址:梅州市******
我局于2023年07月18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嚴重不合格文具案調查。我局在2023年文體用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于2023年6月20日對當事人銷售的標稱佛山市******有限公司生產的派仕中性筆(生產日期:2022年10月)進行了抽檢,該批次派仕中性筆經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檢驗:該批次派仕中性筆的[檢驗項目]樣本所檢可觸及的塑料件中鄰苯二甲酸酯增塑劑的限量項目不符合GB21027-2020標準,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經調查,上述派仕中性筆為當事人從佛山市******有限公司購進,采購了24盒(進貨價****元),銷售了5盒(銷售價***元),庫存還剩19盒。銷售收入114.5元,購進成本71.61元,銷售利潤42.8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330430104C)、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檢驗報告(440023330430104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4400233304301041)各1份,鑒定意見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派仕中性筆產品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3.2023年7月18日《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330430104C)、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檢驗報告(4400233304301041)、當事人提供的產品進銷存情況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派仕中性筆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事實。
4.供貨者的營業執照、上述產品進銷存資料證明當事人采購了該批次派仕中性筆。
5.現場檢查和照片證明該批次嚴重不合格派仕中性筆銷售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 9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伍佰肆拾玖圓陸角(¥549.6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貳圓捌角玖分(¥42.89); 3.沒收違法銷售的嚴重不合格派仕中性筆19盒。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詳見《廣東省級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