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豐順縣******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豐順縣******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因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0號(Ⅵ)車用柴油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型號為0號(Ⅵ)車用柴油(以下簡稱:0號柴油)經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檢驗,檢測項目:閃點(閉口)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被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該批次0號柴油是當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從中海油銷售汕頭有限公司購進,共購進10噸(12000升),購進單價為6.525元/升,購進總價為78300元。該批次0號柴油從2023年4月26日開始銷售,至2023年5月23日全部售完,銷售單價為6.8元/升,總銷售價格共計81600元。該批次0號柴油貨值金額為81600元,扣除成本銷售利潤為33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主體情況。
2.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授權委托情況。
3.廣州海關技術中心《檢驗報告》(報告書編號:MZLHZF-001),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0號柴油經抽樣判定為監督總體不合格的事實。
4.《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據提取單》2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批次0號柴油的購進發票復印件、《中海油銷售汕頭有限公司美華油庫出倉單》復印件各1份、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單1份,證明上述批次0號柴油的購進和銷售情況。
6.中海油銷售汕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年度成品油購銷框架協議》復印件各1份,《關于中海油汕頭有限公司揭陽分公司的說明》,《中海油銷售汕頭有線公司購油確認書》,證明上述批次0號柴油的購進情況。
7.《關于豐順縣湯南紅獅加油站20230519抽檢柴油閃點不合格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的自查相關情況。
2023年9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09號),告知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于2023年9月29日通過書面向本局提交了《關于“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09號的陳述申辯書》,要求對其違法行為作出從輕處罰。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進行了復核,當事人提出:1、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交代,在裝卸油環節存在認識不足,導致該批次柴油閃點不達標,不是故意違法,在發現問題后立即整改;2、被梅州市稅務局追繳增值稅71.5萬余元,造成經濟困難;3、加油站位置較偏,經濟困難,利潤較低,加上三年疫情反復。目前,水電費、員工工資壓力大,生存困難。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第1、3點理由,本局予以采納。第2點理由,本局不予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0號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0號柴油的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無行政處罰信息記錄。結合當事人目前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及未故意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當事人在申辯書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秉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原則。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屬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經綜合裁量,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0號柴油,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300元。
2.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倍罰款81600元。
罰沒款共計84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