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西辦罰〔2023〕006號
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2023年8月22日,根據投訴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在當事人充裝完存放區發現2只已充裝液化石油氣的氣瓶(氣瓶條碼分別為:2580025842、2580059301,瓶身鋼印標識分別為:2015.02-2023.01、2015.05-2023.05,型號均為YSP35.5),未涂敷“安全評估合格”或“安全評定合格”、檢驗機構名稱字樣。上述行為違反了《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中“9.5 對于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有使用價值的氣瓶,產權單位應當委托氣瓶檢驗機構對氣瓶進行安全評估,檢驗機構評估合格后應當給出延長后的使用年限。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時應當進行氣瓶耐壓試驗。對于安全評估結論為合格的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并在瓶體上涂敷‘安全評估合格’字樣以及檢驗機構名稱”的規定,上述2只氣瓶屬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當事人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站長兼充裝工***《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復印件。
2.對當事人《現場筆錄》,對當事人的站長兼充裝工***《詢問筆錄》。
3.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的2只涉案氣瓶照片。
4.當事人對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申請從輕行政處罰),未要求聽證。經復核,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從輕行政處罰情節的法律依據,我局不予采納其陳述申辯意見。
對于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由于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應對當事人作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并作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4.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