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西辦罰〔2023〕002號
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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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根據舉報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1.當事人***于2023年7月1日至5日對送檢的2554只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后出具9份《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但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內部檢查”項目;經當事人***檢驗合格待出廠的氣瓶表面未涂敷“檢驗機構名稱”。當事人***構成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2.當事人***于2023年7月5日對送檢的455只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后出具2份《氣瓶定期檢驗報告》,在未檢驗“壁厚測定”項目情況下,《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上“壁厚測定”項目標記“√”,“評定結論”為“合格”。當事人構成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當事人***《居民身份證》,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注冊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對當事人***《現場筆錄》,對當事人***、***、***、***《詢問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
3.當事人***出具的《氣瓶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30701-01-01、230701-02-01、230701-03-01、230703-01-01、230703-02-01、230704-01-01、230704-02-01、230705-01-01、230705-02-01),以及對應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綜合記錄表》復印件。
本局于2023年10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其在規定期限內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均未要求聽證。
對于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和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由于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應對當事人作一般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5.4萬元。
對于當事人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罰款15.4萬元;2.對當事人***罰款3.6萬元;3.對當事人***罰款3.5萬元;4.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5.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
綜上,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氣瓶檢驗和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罰款30.8萬元;2.對當事人***罰款3.6萬元;3對當事人***罰款3.5萬元;4.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5.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