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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北稽罰〔2023〕026號)

信息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3-10-27 20:00 字體: [大] [中] [小]

粵市監北稽罰〔2023〕026號

  當事人:梅州市***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梅州市***

  經營者:***

  身份證號碼:***

  因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從臺州市***有限公司購進型號規格為TDT60Z(LIMA)立馬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立馬電動自行車),共購進8輛,購進單價為2000元/輛,購進總價為16000元。上述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的店面零售標價為2799元,貨值金額為22392元。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執法檢驗,該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有5項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具體為“不合格項目:1、車速限值;2、整車質量;3、車速提示音;4、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反射器、照明);5、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

  該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在購進時沒有配備蓄電池,其蓄電池按照隨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登記的蓄池類型為鋰電池。當事人在安裝抽樣電動自行車和備樣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時,未按隨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登記的蓄池類型安裝鋰電池,而是安裝了鉛酸電池(天能電池48V20A),這兩輛電動自行車上安裝的鉛酸電池是2023年7月2日購進,購進單價為400元/組,為銷售方上門進行推銷,由當事人聯系銷售員進行購買,當事人未審核過進貨公司的資質。

  截至2023年7月5日該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以抽檢單位采樣購買的方式售出1輛(含電動自行車1輛和蓄電池1組),抽檢單位現場按照當事人提供的銷售價格進行了購樣,購樣費用為2260元,其余購進車輛未售出。抽樣電動自行車的購進價格按電動自行車購進價格加上鉛酸電池的購進價格,其總的購進價格為2400元,當事人未獲得利潤。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主體情況。

  2.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授權委托情況。

  3.《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據提取單》

  5份,《電動車產品合格證》復印件7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況。

  4.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測報告》(NO.QG2301557)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執法抽檢檢測結論的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臺州市***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授權委托書》復印件各1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立馬電動車進貨單》復印件1份,證明上述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的購進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鉛酸電池(天能電池48V20A)的《入庫單》復印件1份,證明鉛酸電池的購進情況。

  7.當事人提供的2023年7月5日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1份,證明抽檢單位采樣購買送檢電動自行車的事實以及該抽樣電動自行車現場的實際售出價格。

  8.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上述批次立馬電動自行車的店面零售標價情況。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26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我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對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將增加行駛安全風險和車輛自燃爆燃概率,嚴重危害消費者及道路交通安全。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鑒于當事人在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經綜合裁量,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附件3第604項“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行為的”從輕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馬電動自行車,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銷售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馬電動自行車7輛。

  2.處貨值金額等值罰款,即2239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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