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肇慶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地址:肇慶市******
我局于2023年09月04日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嚴重不合格PE100給水管案調查。我局在2023年塑料管材及管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于2023年6月30日對肇慶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廣東******有限公司生產的PE100給水管(生產日期:2021年12月21日)進行了抽檢,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PE100給水管的所檢氧化誘導時間、灰分項目不符合GB/T13663.2-2018標準,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經調查,上述PE100給水管為當事人從廣東******有限公司購進,采購了1212米,銷售了864米,庫存剩余348米。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60340020C)、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440023060340043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編號:4400230603400431)各1份,鑒定意見證明當事人銷售的PE100給水管產品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3.2023年9月4日《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60340020C)、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4400230603400431)、當事人的進銷
存報表、進貨單、銷售出庫單,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PE100給水管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事實。
4.生產廠的營業執照、經銷協議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采購了該批次PE100給水管。
5.現場檢查和照片證明該批次嚴重不合格PE100給水管存貨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仟伍佰玖拾貳圓整(¥2,592.0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柒拾壹圓伍角貳分(¥371.52); 3.沒收違法銷售的嚴重不合格PE100給水管348米。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納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