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北稽罰〔2023〕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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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電線管案進行調查。我局在2023年塑料管材及管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于2023年7月4日對當事人生產的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規格:dn16mm*3m,生產日期:2023年5月29日)進行了抽檢,經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規格:dn16mm*3m,生產日期:2023年5月29日)樣本的所檢抗壓性能項目不符合JG/T 3050-1998標準,被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經調查,上述批次的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規格:dn16mm*3m,生產日期:2023年5月29日)生產了1500條(生產單價**元/條,成本價****元)、銷售了1500條(銷售單價***元/條,銷售收入****元),沒有庫存。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事實。
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20340015C)、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20340015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書》(編號:4400230203400151)各1份,鑒定意見證明當事人生產的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被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實。
3.2023年9月6日《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工作單(抽樣單號:440023020340015C)、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驗報告(4400230203400151)、當事人提供的產品投料表、產品合格證、存卡、發貨確認單、生產銷售庫存單,證明當事人生產了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的違法產品。
4.產品購銷合同、企業生產銷售庫存單證明當事人銷售了該批PVC-U冷彎難燃電線管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生產不符合行業標準電線管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仟肆佰肆拾捌圓整(¥2,448.0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叁拾圓整(¥33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詳見《廣東省級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