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連平縣******氣站(普通合伙)
企業類型: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連平縣******
執行事務合伙人: ***
身份證件號碼:******
因當事人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行為,未對氣瓶充裝前后實施檢查記錄的行為。本局于2023年8月1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2023年8月15日,本局在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其充裝作業人員正在對報廢、超期未檢及非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充裝,且充裝臺上已充裝完畢的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共有67個,其中報廢氣瓶24個,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26個(25個15Kg、 1個50Kg),非自有產權的氣瓶17個。同時,當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落實氣瓶前后充裝檢查記錄制度,未對氣瓶進行充裝前后檢查并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充裝臺上發現的67個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予以現場查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現場提供《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瓶裝氣體經營及氣瓶充裝資質。
2.當事人現場提供執行事務合伙人謝開提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授權委托人站長藍小軍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情況及被授權委托人的身份情況。
3.當事人現場提供2名充裝作業人員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P)復印件1份,證明充裝作業人員身份情況。
4.現場已充裝氣瓶鋼印編號清單1份,證明當事人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數量。
5.2023年8月15日客戶統計報表、充裝清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當日實施充裝情況。
6.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復印件3份,證明當事人站內儲氣罐使用情況。
7.《現場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1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及現場實施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情況。
8.《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相關事實。
9.《2023年“安全生產月”月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練方案》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應急救援情況。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3〕019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并可以要求聽證。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行為,未對氣瓶充裝前后實施檢查記錄的行為,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8.4充裝單位和人員基本要求中第5項“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以及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充裝的氣瓶,嚴禁充裝未經定期檢驗合格、非法改裝、翻新以及報廢的氣瓶”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構成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行為,及未對氣瓶充裝前后實施檢查記錄的行為。應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進行充裝,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鑒于在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較為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提交整改報告,消除安全隱患。參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經綜合裁量,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氣瓶的行為,改正未對氣瓶充裝前后實施檢查記錄的行為。同時責令當事人對報廢、超期未檢氣瓶送第三方氣瓶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處理,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1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