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3〕002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檢查行動中現場查獲當事人涉嫌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的廂式冷藏車。2023年6月5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配合現場檢查、接受詢問調查、簽收相關文書、提供證據材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等。
經查明:
2021年9月8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該二類底盤上,于9月14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該二類底盤上,于12月7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
2022年5月15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該二類底盤上,于6月13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該二類底盤上,于7月1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4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2個 ,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上述二類底盤上,分別于3月25日、3月29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當事人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為******的二類底盤,在其經營場所將自制的冷藏車廂加裝到該二類底盤上,于4月13日以冷藏車整車銷售給了******公司。
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間,當事人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自行購買機動車二類底盤,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將其改裝為廂式冷藏車9臺,上述7臺均以冷藏車整車售出,另外2臺(車架號:******、******)未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廂式冷藏車。當事人共出廠、銷售上述冷藏車7輛,違法所得合計38975.58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2.委托書;
3.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 ;
4.現場檢查照片;
5.購銷合同、發票、單據、支付憑證、財務記帳冊截圖等書證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3〕002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
綜合案件查處情況,未發現當事人具有依法從重或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該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一般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立即改正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冷藏車行為;
2、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圓整(¥130000.00);
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圓伍角捌分(¥38975.58);
以上罰沒合計:168975.5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