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3〕003號
當事人名稱:******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冊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5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檢查行動中發現當事人涉嫌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列入目錄的廂式冷藏車。2023年6月6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2022年1月10日從******有限公司購進******(車架號碼:******)整車1臺,其購進整車后將車廂退回給******有限公司,再按照客戶的要求重新安裝整個車廂(包含制冷設備),于2022年1月12日銷售給******有限公司。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為列入目錄的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其未取得廂式冷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違法所得8097.99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情況說明;
2.現場檢查筆錄 1 份、詢問調查筆錄 3 份;
3.現場檢查的照片;
4.涉案車輛成本及銷售價格統計表。
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向當事人郵遞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3〕003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擅自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廂式冷藏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罰。
綜合案件查處情況,未發現當事人具有依法從重或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該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符合一般處罰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結合上述自由裁量,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擅自出廠、銷售未經認證的冷藏車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圓整(¥130000.00);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捌仟零玖拾柒圓玖角玖分(¥8097.99元);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壹拾叁萬捌仟零玖拾柒圓玖角玖分(¥138097.99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