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3〕004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7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從當事人倉庫現場隨機抽取了待售電動自行車(型號為******)送檢。2023年8月4日,經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被檢樣品“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合格。2023年8月9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立案調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配合現場檢查、接受詢問調查、簽收相關文書、提供證據材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等。
經查:
7月25日,當事人待售標稱生產企業為******,產品型號為******的電動自行車經抽樣送檢,其“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合格;
8月10日,本局組織威凱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有關技術檢測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相同規格型號的電動自行車26臺進行逐一現場鑒定,發現其中6臺不合格。
當事人從******有限公司直接購進涉案車輛,進貨價格為******元/臺,實際銷售價為4599元/臺。
當事人庫存待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共7臺,貨值為32193元(7臺×4599元/臺=32193元)。
當事人已售同規格型號的產品因無證據證明其不合格,違法所得為0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
3.授權委托書;
4.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No:WCJ2023-0641);
5.產品型號為******的合格證、授權書、******電動車線下經銷協議、銷售交貨清單、銀行付款回單、發票;
6.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3〕004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處理。
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車輛來源,提供了來源憑證、車輛合格證等驗收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從輕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附件3中第432項“對銷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采用的產品標準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商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為的處罰”從輕裁量幅度“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2.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型號“******”)7臺;
3.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2倍的罰款,即32193×1.2=38631.6元(人民幣叁萬捌仟陸佰叁拾壹元陸角)。
以上罰沒合計:38631.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