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件號碼:***
接舉報,2023年9月14日,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并對當事人生產的四種型號電力電纜抽樣送檢。其中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YJV,0.6/1kV,3×240+2×120)和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阻燃C類電力電纜(ZC-YJV,0.6/1kV,3×50+2×35)經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生產了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YJV,0.6/1kV,3×240+2×120)85米,銷售價格是***元/米,貨值為***元。于2023年8月23日生產了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阻燃C類電力電纜(ZC-YJV,0.6/1kV,3×50+2×35)302米,銷售價格是***元/米,貨值為***元。除抽樣6米外,上述電纜均未銷售。當事人在本局抽樣后,自行對上述兩種電纜檢驗各消耗3米,故上述電纜總貨值為95129.66元,分別尚有76米和293米。當事人提供說明稱:自檢不合格后,自行對上述兩種電纜剩余部分全部剝皮處理。因不合格電纜購樣費用為***元,扣除成本***元,其利潤為87.9元,即違法所得為87.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材料1份,現場筆錄1份,抽樣單4份,購樣發票1張,購樣樣品清單1份,證明我局接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電纜進行抽樣,及購樣費用情況。
2.檢驗委托書1份,檢驗報告4份,證明我局委托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生產的四種電纜檢驗,以及相關檢驗結果。
3.檢驗結果告知書1份,證明我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檢驗結果。
4.四種電纜相關生產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及檢驗記錄,證明當事人相關電纜生產情況。
5.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人事任命書1份,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6.證據提取單(抽檢不合格電力電纜情況)1份,當事人《關于我公司兩款產品的流向情況說明》1份,《公司自檢情況說明函》1份,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自行檢測電纜及取樣情況,并對不合格電纜進行了剝皮處理。
7.當事人提供的《關于生產兩類電纜產品成本情況的說明》1份及有關進貨單據,證明不合格兩類電纜成本價格及利潤。
8.《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提供相關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復函》1份,證明當事人近年來被行政處罰情況。
9.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樣品銷毀處理說明1份,證明抽樣的電纜檢驗項目為破壞性實驗,留樣已銷毀。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經相關人員確認證實。
本局于2023年12月20日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西辦罰告〔2023〕007)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上述不符合標準的電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規定。
因為一、當事人生產的電纜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制定本條例”,以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可知,列入目錄的產品都屬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產品。
二、上述兩類不合格電纜不合格項目均為“護套失重實驗”。該項目不合格會導致護套容易失去原有的機械性能,起不到保護絕緣的作用,從而影響產品安全性。
故,上述違法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予處罰。
因當事人近年來多次因生產不合格電纜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且在本案調查中妨礙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和《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省政府令第164號)第十五條第七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結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附件3:工商、質監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第604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行為的,從重處罰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不合格電纜的違法行為,并處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電纜(當事人已作剝皮處理),其中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YJV,0.6/1kV,3×240+2×120)76米,銅芯交聯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護套阻燃C類電力電纜(ZC-YJV,0.6/1kV,3×50+2×35)293米;
2、處貨值金額2.7倍罰款,即256850.08元;
3、沒收違法所得87.9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256937.98元。
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