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3〕011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位于******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配合檢查。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的工作電腦進行檢查,依法提取電腦內包含專利申請相關的文件。當事人現場提供了紙質專利代理委托合同2份(合同編號:******、******)。
經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16宗,共收取代理費18250元,違法所得合計18250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
3.專利代理委托合同16份、收款憑證5份;
4.專利文件6份;
5.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3〕011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的規定,應按《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從輕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
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上述自由裁量,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8250元(人民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
2.處違法所得金額1倍罰款,即1×18250元=18250元(人民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36500元(人民幣叁萬陸仟伍佰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